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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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

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3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

办法》等10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二)删去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对《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

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旅游实施方案,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四、对《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五、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二)删去第四条。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二)安装、配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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