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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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在华机构的就业歧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以96家跨国企业在华公司(机构)为例

北京益仁平中心

二OO九年二月

目录

摘要: (2)

前言 (3)

1.调查时间、方法、对象及内容 (3)

1.1调查时间 (4)

1.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4)

1.3调查内容 (4)

1.3.1跨国企业在华机构是否存在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限制 (4)

1.3.2外企公司雇佣不歧视声明 (4)

2.调查结果 (4)

2.1被调查公司分布情况 (4)

2.1.1被调查跨国公司在华机构总部所属国家/地区地分布情况: (4)

2.1.2被调查公司在华机构地区分布情况 (5)

2.1.3被调查公司所属行业分布 (5)

2.2被调查公司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问卷的答复 (6)

2.3调查样本中工作场所不歧视的公开承诺调查 (7)

2.3.1电子行业行为规范(EICC)的不歧视条款 (7)

2.3.2其他公司的不歧视声明 (7)

3调查结果分析 (7)

3.1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及其劳动权 (7)

3.2外企乙肝歧视现状及变化趋势 (8)

3.3调查数据揭示出的问题 (9)

4.消除外企歧视行为途径及前景展望 (11)

附表: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数据简表 (12)

摘要:

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着重重的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自2007年5月以来,国家和政府推出了多部法律文件,取消劳动就业领域的普遍强制性乙肝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2008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力图以此为例对当前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状有所反映、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反映。

调查结果显示:

•至少84%(80家)的被调查公司(机构)入职招聘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

•至少44%(42家)的公司(机构)仍明确拒绝乙肝携带者

•只有5%(5家)的公司(机构)入职无需强制体检乙肝标志物

通过分析本次调查数据,并分析2006年同类调查数据,调查者发现:

(1)在招聘过程中自觉不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企业比例依然很少。

(2)多数外企公司在政府禁令出台一年半之后,依然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标志物,如果与2006年年底的调查数据(96%)对比,仅少12个百分点。

(3)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比例为44%,明显少于2006年调查的拒录比例(77%),但存在潜在歧视和隐性歧视可能性的公司比例大大增加。有些公司不明确宣称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但其招聘体检却强制要求求职者抽血化验乙肝病毒标志物,这类公司占到了40%,而2006年仅为19%。

调查者发现,当前,外企公司乙肝歧视的状况与两年前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揭示出了如下问题:

(1)国家的新法和政府的新政在产生震慑作用。这表明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和政府政策保护的途径,是保护弱势群体平等权利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

(2)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比例仍相当高,调查者认为立法保护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3)乙肝检测仍然泛滥,歧视的根源仍未消除。乙肝携带者在被筛查出之后,即便能够进入企业工作,其面临同事冷遇和排斥的几率也相当高,自身的心理压力也相当大。

(4)外企在华公司(机构)人事部门对于乙肝传播存在着严重误解。

(5)外企公司对其在华机构的监管不力。

调查显示,消除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工作,已经开启了有效的通道,调查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促进情况的好转: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禁令,限制和规范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检测乙肝标志物。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进现有保护性法律的落实。

(3)完善现有保护性法律文件,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企业和医疗体检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

(4)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制定更有力的专门反歧视法律。

(5)开展更多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乙肝的正确认知。

前言

就业是公民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在社会中生存的主要途径,在劳动权中,“平等就业权”居首要地位,是其他劳动权利存在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七项具体权利,第一项即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领域普遍存在。例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残疾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

在中国,还有一个突出的就业歧视现象:乙肝歧视。其中,跨国企业在华机构的乙肝歧视尤其具有典型意义。它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相较于老国营企业和个体、民营企业,外企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进行体检的做法更为普遍;第二,跨国企业在其总部所在国(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罕有对求职者的强制性乙肝检测,也罕有针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然而,外企在华机构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却有强制的乙肝标志物筛查检测现象,并依据检测结果来甄别、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事实上,在中国可以经常听到乙肝病毒携带者们对于“外企公司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抱怨。跨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对比非常鲜明。

据2007年6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外企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显示,2006年底,有高达96%的跨国企业在华机构在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77%的机构明确宣称拒录乙肝携带者。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均明确给出了旨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这些旨在消除乙肝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法律能否得以有效落实呢?

2008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通过这样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力图对当前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状有所反映、力图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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