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行为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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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主张在合同中双方约 定的交车、提车时间及货款支付时 间相同,但在原告未支付完全部货 款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将车交到望 江公司进行改装,因此,双方的交 易习惯是被告先将车交到望江公 司改装,原告在望江公司提车时再 将货款支付完毕。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交易习惯是指合同当事人在 交易过程中多次、反复采用的交易 行为、方式,而原告仅举示了在合 同中的交易方式,其仅表明了双方 的一次交易行为,尚够不成法律意 义上的交易习惯;其次,如前所述, 被告不交付车辆行使的是法定的 后履行抗辩权,其可以行使,也可 以放弃,不能因被告在其他合同的 履行中曾放弃过抗辩权即推定其 在另一合同中也放弃抗辩权。
■案号 一审:(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 11560 号 二审:(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00946 号
【案情】
原告:重庆泰雷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泰雷公司)。
被告:重庆佳路机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佳路公司)。
原告诉称:2011 年 4 月 30 日, 原、被告签订了重庆佳路机电有限 公司定车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 购买自卸车 8 辆,并约定原告向被 告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每辆车 2 万元。 2011 年 5 月 4 日,原告向被 告支付了定金 16 万元, 但被告一 直 未 履 行 义 务 。 原 告 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向被告发函, 要求解除合 同。 合同解除后,被告至今未向原 告双倍返还定金。 故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32 万元。
①姚宝华:“再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 ——兼与张卓郁、 孙闫同志商 榷”, 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 12 月 22 日第 7 版。
②王涛:“试论我国对解除合同异议期间的司法解释”, 载 《法学研究》2011 年第 7 期。 张卓郁、孙闫:“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为不适用合同法解释”,载《人 民司法》2011 年第 22 期。 杨成国:“建议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法定三个 月 异 议 期 的 适 用 范 围 加 以 限 制 ”, 载 郑 州 法 院 网 http://zz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598,2013 年 1 月 21 日访问。
一、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 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二 )》第 24 条 规定,如被告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 异议,应在收到解除的通知后的三 个月内提起诉讼, 确认解除的效 力,否则该解除通知发生效力。 根 据 查 明 的 事 实 , 被 告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收 到 原 告 邮 寄 的<解 除 定 车合同>的函,但其在法定的期限 内并未提起确认原告解除合同无 效的诉讼, 故该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解除。 二、关于应否双倍退还定金的 问题 对于货款的支付、车辆交付时 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交车 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15 天, 定金每
诸法院。 合同法在规定当事人的解 除权时, 为了防止解除权的滥用, 又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异议权的行 使需要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方 式进行。 可以说,解除权和异议权 是一对对等的权利,是对双方当事 人的对等保护。
合同法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 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司法实践 中,合同解除权在不具约定或者法 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 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 权时, 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力原则, 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③行使解除权 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 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 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 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 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④同样,根据合 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对方可 以就合同解除行为提出异议。 若相 对方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则会使解 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和 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 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 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 定。 因此,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合 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在赋予合同解 除相对方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的 同时,也应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作
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交付 车辆和提车是不同的时间概念,交 付车辆是指被告将车交给望江公 司进行改装,提车是指原告在望江 公司提取改装后的车,因此被告的 交车义务先于原告的付款义务。 对 此,本院认为,首先,有交付即有领 受,提车是指提取、领取车辆,即领 受标的物,交车与提车只是针对的 对象不同而已,对于出卖方而言系 交车, 对于买受方而言系提车,因 此交车与提车应为同一时间概念;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并无交车到望 江公司的约定,且原告也未举示证 据证明其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指令 了被告将车交付到望江公司进行 改装,合同中约定的是提车,即自 提车辆,因此原告并无交车到望江
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解除 异议权期限作出规定,既可以防止 异议权的滥用,更重要的是可以使 经济关系迅速确定下来。 实际上是 对各种价值冲突的平衡,不会损害 社会整体利益,也不会影响合同法
的整体适用。 二、解释论视野下合同解除异
议期满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解释(二)对于合同解
除权异议期限的规定,对相对人的 要求过于苛刻, 这样的制度安排, 对于该条的正确适用提出了复杂 的解释任务。
被告辩称: 根据合同约定,原 告应交付完余款后我公司才交 车,但原告一直未支付完余款,故 原告构成违约; 我公司未收到被 告的解除合同通知, 因此合同未 解除;即使合同已解除,因系原告 违约,我公司无违约行为,原告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 被告为履行该 合同已向他人购车, 原告私自解 除合同给我方造成损失, 我公司 保留起诉的权利。 综上,请求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希望继续履行 合同。
案例 080 研究 文/杨佳红 邢江孟
案例
24/2013
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行为之 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 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的解除。 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异议方可以请 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责任并赔偿损失。
对于异议期限规定的最大担 心在于无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后,非解除权人 在收到解除通知 3 个月内未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同毫无争议 的解除,导致非解除权人利益严重 受损。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是因为 合同法解释(二)对异议权的行使 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的,而是 人们对异议权还理解不深,不能适 应,特别是合同的履行中,还存在 当事人法律意识模糊,缺乏维权意 识。 权利和义务如影随行,权力上 之睡眠者,不值保护。 ②
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就毫无意义。
再者, 如果通过文义解释得 出异议权及异议期限的适用前提 是一方必须具有解除权, 那么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相对方, 合同解 除。 相对方不管是否在 3 个月内 提起诉讼,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 就 导 致 合 同 法 解 释 (二) 第 24 条规定的 3 个月的异议期限毫无 意义。 我们很难想象短短的 30 条 司法解释中会规定一条毫无意义 的条款。
第二,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 探究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更具决定 性意义。 当通过字面解释、历史解 释、 体系解释会得出不同含义时, 规范目的就起着决定性作用。 ③
最高法院在出台该司法解释 时, 对异议期限作出明确限定,促 使合同解除相对方及时行使异议 权, 使合同的效力及早稳定下来。 双方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直接适用 司法解释关于异议期间的规定,这 种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异议权的滥 用,更重要的是可以使经济关系迅 速地确定下来。 ④异议期限届满解 除权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应当认为 非解除权人的异议权消灭。 非解除 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 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 地解除。 非解除权人在约定或法定 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在这里,非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通知到达,合同解除,这是 一般情况。 在例外的情况下,对方 提出异议,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或约定的条件, 双方有争议, 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实际隐含着发 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并不一定具有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 定的解除权,否则请求人民法院或
【审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泰雷公司与被告佳路 公 司 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 签 订 的 重庆佳路机电有限公司定车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 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争 议焦点是:一、合同是否解除;二、 被告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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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研究 081
公司的义务;再次,即使被告应向 望江公司交付车辆,根据查明的事 实,被告仅是受原告的委托(指令) 将车交付给望江公司,至此即视为 被告完成了对原告的交付义务,此 后属原告与望江公司的合同履行 问题,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也应 在其指令被告交车到望江公司之 前支付货款。
第一,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 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主体的规 定,仅仅笼统地用“当事人”来指称 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并没有具体说 明是哪一方当事人。
有观点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 度看,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适用条 件之一是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 异 议权及异议期的适用前提是解除 权解除,若发出解除通知一方根本 就没有解除权,不涉及解除权解除 这一合同解除类型,当然也就不存 在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异议期 限。 笔者并不苟同。
③朱铁军:“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载《人民司法》2011 年第 12 期。 ④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第 2 版, 第 159 页。
案例 082 研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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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明确限定。 ① 异议权的期百度文库性与解除权的期
限性是相对应的。 解除权的行使经 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的, 即使相对方存在法定解除的原 因 ,也 不 能 再 解 除合 同 了 。 异 议 权 的 期限性在于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异 议期满或解除合同通知到达 3 个月 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异 议 权 期限 的 规 定 ,可 以避免解除权人长时间的等待以及 对方消极怠于行使异议权。 这一规 定很好地平衡了解除权人与另一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台 2 万元, 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 余款提车前全部付清”,由此可知, 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先于被告的 交车义务,在原告未按约支付货款 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交车 要求。 因此,被告拒绝交付车辆不 构成违约,因原告已行使了合同解 除权,涉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 能,该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造成,根据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权不予 退还定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 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立法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 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可以看出,合 同法对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 的异议权作了规定。这也成为合同法 解释(二)第 24 条对合同解除异议期 限进行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 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 定解除,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到达对方时解除,不必诉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泰 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没有 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 为是否 适 用 合同 法 解 释 (二 )第 24 条的规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分歧颇大 。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对 方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形 式要件, 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解除通 知的 3 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 院起诉,否则合同自然解除。 ①第二 种观点认为, 非解除权在收到解除 通知 3 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的 ,合 同 并 非 当 然 解除 。 若 一 方 当 事人并不具备合同解除或抵消债务 的条件,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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