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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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冀发改函[2009]477号

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核发备案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界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明确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以单栋楼为单位,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凡符合上述标准,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文件明确土地用途是单一“住宅用地”,或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明确土地性质是单一“居住用地”的房地产项目,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

二、备案手续的办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规定,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冀政办〔2009〕4号”文件要求提供办理备案手续材料。

三、节能审查与招标方案核准

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冀政办〔200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项目节能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阶段,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一并进行;项目招标方案不再核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必须招标的内容,应依法招标。

特此函复。

其他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均应照此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项目备案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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