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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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人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很多人对非法集资有误解,认为只要不公开,只要对象不超过200人就不算非法集资,其实这是一种认识错误,就是把非法集资与非法证券类犯罪的立案标准搞混了。

集资诈骗,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二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集资诈骗,这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严重。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众筹的大众参与与集资的特点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设计资金类众筹与非法集资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越界,就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小结:根据众筹模式结合上述解析,对于债券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挥霍,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众筹可能遇到一个非法证券类犯罪是欺诈发行证券罪,虽然对于大多数众筹而言,不太可能去发行根本不存在的股份,但是夸大公司股份价值和实际财务状况还是可能存在的。

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藏着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擅自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证券罪就可能如影随形的在等着股权类众筹的发起人,该类犯罪天生与股权类众筹有缘。

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必须依法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证券类犯罪,而股权类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是擅自发行股份罪,如果股权众筹平台或者发起人发起股权众筹,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招募,或者向超过200位特定人公开募集股份,则构成擅自发行股份罪。

小结:债券类众筹最可能触犯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股权类众筹最可能触犯的罪名是虚假发行股份罪及擅自发行股份罪;规范运作的回报类众筹和捐赠类众筹,一般不会触犯刑事法律风险,如果假借众筹从事犯罪活动,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犯罪。

除了几类刑事风险之外,作为众筹的平台,还可能面临虚假广告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风险,简要介绍如下:

虚假广告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予以

发布,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犯罪。

非法经营犯罪,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行政法律风险

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证券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集资类行为违法行为,如果非法集资行为未达成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三、民事法律风险

合同违约,主要是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交货期限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提交约定回报结果,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

推出纠纷,股权众筹还涉及一个退出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设计好退出机制或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

众筹模式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其中发起人是有创造能力的但缺乏资金的人即资金的需求者,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有小企业主、艺术家、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支持者是对发起人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是城市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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