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大豆ANEC4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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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大豆ANEC 41

For FOB散货合同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经纪方:

1.数量……………MT(每一公吨为1000kg)确切数量。由一只或多只船只运输。

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风险和损失。越过船舷后,货物的所有费用、风险和损失立即转为买方的责任。

2.品质/条件:巴西大豆,作物年份…………

-油含量以18.5%为基准(AOCS Ac3-44),每1%的油含量减少按比例1%折价货款给买方,小数部分按比例折算;

-水分最大为14%;

-杂质以1%为基准,不得超出最大值2%。每增加1%杂质按比例1%折价货款给买方,小数部分按比例折算;

-损伤颗粒以8%为基准,不得超出最大值8.5%,折损赔付比例2:1。其中热损伤最多占4%,灼伤部分最大值为1%,发霉部分最大值为6%。

-破损大豆最大值为30%

-呈绿色大豆最大值为8%

-不得含有任何有毒的种子或外壳,每5000吨装船的大豆可允许1kg样品带有一粒有未知毒性的经过处理的菜籽。最多只能含有0.005% 的蓖麻子/苎麻壳。

最终结果以装运时装运地独立机构(ASCB成员)颁发的证书确认,费用由卖方支付。其他品质状况在装运时需符合巴西法规要求。

买方可以选择自费,要求参与联合取样和封存,并及时通知卖方独立调查的名称或所指定的机构的名称。

如果买卖双方的证书中下列项目未超过下述百分比,卖方的结果将被视为最终结果。否则,任何一方可要求在提单日期的45天内请一家被双方认可的独立检测机构(ASCB成员)出具第三方检测证明,费用自付。取两份最接近的分析平均结果作为合同的最终依据,并以一份完整的借记单作为说明。

-水分0.5%,损伤大豆0.5%,热损伤0.5%。杂质0.2%,青色大豆0.5%,灼伤0.10%,发霉0.5%

此协定可由托运人(第一卖方)和最终的F.O.B买家直接解决。据此,与之相关的各方都应以书面形式被通知此协定和最终的结果。关于异议的解决应在各自的合约双方之间解决。

如有合约各方不能就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证明达成一致,要求第三份分析的

一方可要求将一份密封的装船货品样本联同买卖双方指定独立实验机构出示证明的真实附件bona fide copy寄往ANEC。

ANEC将酌情根据买方或卖方的说明,将样本寄往一家被其认可的实验机构进行第三次测试。ANEC会将所有样本和各项证明进行标识密封。ANEC收到第三方的分析结果后会将结果密封发给要求检测的一方。所有费用均由要求检测方承担。

两份最接近的分析平均结果将作为合同的最终结果,并以一份完整的借记单说明。即使对第三方检测结果不服,也不能影响船运相关单据的支付,或因此导致延期,必须遵循第11条款。

3.包装:散装

4.发货:在………………………….之间,包括前后日期。

5.合同价格:

5.1…………………….美元/MT(每公吨为1000kg),以散装包装为准,FOB,

ST。或

5.2根据CBOT……………………月价格+/-…………………………美元/蒲式

耳的价格乘以36.7454即为每公吨1000kg的价格。以散装包装为准,FOB,ST。

作价规则:

a.根据卖方选择,将在CBOT交易期间定价。卖方应在开盘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

式告知买方要求的价格及相应的数量,如果订单相应月份的交易价格高于给单价格至少0.005美元/蒲式耳,订单将被自动执行。但以上作价不包括CBOT 开盘及收盘的交易区间,按CBOT交易规则,经纪方对交易的执行免责。如果期货交易价格未超过卖方订单价格0.005美元的底线,当天无法进行作价,除非买方在收盘后两小时内告知卖方部分或全部作价单已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接受买方已完成的数量。交易期间,卖方有权在新命令单到达场内时买方还未执行原始指令下单的情况下,更改作价指示。

买方无须负责执行在CBOT交易期间的下单或改单。

卖方需在装运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但不迟于合约基础月份第一通知日前两个营业日内定价。

如在上述期限内仍有未作价合约,以上第一通知日前两个营业日的收盘价格将自动成为此部分合约价格。

b.期货转单由买方/卖方在装运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但不迟于CBOT合约月份第

一通知日前两个营业日内将最接近合同数量的期货合约进行转单。进行期货转单的一方需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期货的价格和手数。

转单应在每日交易开盘区间内(上午9点至下午2点/芝加哥时间)。如果在开始装运前的第五日或合约基础月份CBOT第一通知日前两日,买方/卖方未

能成功转单,卖方/买方有权在上述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对余下的部分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c.如果合同数量有溢短装,并且合约CBOT月份已进入交割期(第一通知日至最

后交易日),溢短装部分的最终处理应依据下一期货月份,平/加/减原始的FOB贴水价,原始的贴水价价差应按合约CBOT期货月份第一通知日前两个工作日的价差修改。

6.装运港…………………卖方选择在每一港口的一个安全泊位上执行销售合同。

7.宣船:买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宣船信息,船只的预计到达时间,旗帜,

船龄以及所有权,使卖方及时在最少15个完整净天数前了解装卸就绪准备通知。如果条款9.1适用,必须公布迟装费率。如果条款9.2适用,滞期速遣率必须宣示。

当上述任一信息未能提供时,卖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船只。该拒绝立即生效不得延误。装货责任将开始于宣船日后的第16日的早0800,即使装货更早开始。

买方需在船只预计到达装货港前至少10天内提交相关的恰当的单据指示,以及船只的目的地。

买方必须保证卖方时刻被告知任何船只装货准备完成发生的延迟状况。买方应更新ETA。但宣船时通知的ETA和更新的ETA应在10天以内。如果买方超过了10天的限期,卖方有权将更新的ETA作为新的宣船信息,并重新开始计算提前通知时间(Preadvice)。如果为更新替换船只的ETA,新的ETA与之前宣船时的ETA时间应在5天之内。如果买方超过了5天的限期,卖方有权将更新的ETA作为新的宣船信息,并重新开始计算提前通知时间(Preadvice)。

除买方可以证明遇到了‘不可抵抗因素’或卖方同意船只替换或在满足下列条款的基础上时,宣船是不可撤销的。

a.将要替换的船只的ETA必须比被替换船只当时宣ETA的时间早5天至最

迟晚5天以内。因为替换船只,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并将最新的通知作

为有效的ETA时间。

b.如果发生上述a条件,责任时间起点将同宣船时。然而,如果早于上一宣

船ETA,替换必须最迟于新的ETA前三个工作日到达货物托运人(shipper)。

为计算装卸时间目的,时间用作海关单据清关的,不计作装卸时间。

c.如果发生短装,责任时间起点为卖方收到替换通知的第五个工作日。

d.在此合同条件下,最多允许两次的船只替换。只有发生短装,才允许第三

次替换。

e.如果以上条件未实现,替换需被当做新的宣船,相应新的责任时间起点将

被建立。

f.如果有第三次替换,卖方有权同上拒绝或当做新的宣船并重新计算责任起

点时间。

8.重量:以装运时、装运地,独立检验机构基于地磅数量出具的证书为准。一

般情况下,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可选择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自费参与联合重量的监控,需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卖方所指定的独立机构的名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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