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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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企业

利润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财务会计管理实施细则,望全体员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节会计核算及要求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会计期间分为月份、季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七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

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负责理顺账务,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催收货款和欠账,做到账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集团公司(含鑫发房地产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统一由集团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复核。

第十条会计人员每月应按时出具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公司开发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各项开发项目、工程、技术协作、物资采购、商品(劳务)销售、租赁等都应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应遵循《合同法》规定,所有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同时报集团财务运营中心一份,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需有集团财务总监及集团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参与。

第十三条集团及下属公司各项开发项目、工程必须编制工程预算书,项目工程完工要编制工程决算书。项目工程预算、决算书须报财务运营中心备查。

第十四条集团各部门新发展的相关业务和项目,经财务运营中心汇同相关部门讨论,并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计划,报集团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各部门对外公司、个人的贷款等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担保,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各部门人员当月费用当月报账,当年费用年底前结算,不得将发票、票据压住不报销,对不及时报账的人员,财务运营中心有权扣发工资或不予报账,并报集团常务副总处理。

第十七条集团总部每月(十日)为薪金发放日(遇节假日提前),结算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止,集团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应将当月考勤、考核、用膳等资料,在工资发放前二天报送财务运营中心,由财务运营中心编制员工工资表,报集团常务副总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集团各部门每月 28 日(遇节假日提前)将各项业务、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报财务运营中心,财务运营中心核对后确定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清算考核情况,提供财务意见,报集团常务副总。

第二节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及下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以保证开发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各公司出纳负责集中管理货币资金,但不准账外循环、自行放贷;不准擅自进行债券、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也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未经财务运营中心允许保留账外公账、私设小金库;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月结算核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库存表,做到账实相符。主办会计可随时抽查库存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本公司三日零星开支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的备用金,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二十三条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

坐支现金。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二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原应按规定转账结算但又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报告集团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按银行名称账号设置分户日记账,逐笔登记,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出未达账金额,查找原因,及时同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相互符合。

第二十六条现金和支票支出,手续必须完备,印鉴分别由主办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借支人、报账人需用钢笔或中性替芯笔写明报账事由、单据张数、报账金额,报账人的票据须合乎国家规定、粘贴规范,并按集团签批手续审批。对手续不全、所附单据和金额不符的,出纳不予付款和报销。

第二十七条集团总部资金支付、费用报销一般审批程序:先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制单,部门经理(或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审核,常务副总批准,出纳付款,并加盖“现金付讫”章。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集团总部一次性不足 3000 元业务招待费、非经营业务性费用一次性不足 5000 元和预付货款、零星工程款一次性付出不足 5 万元专项工程款按合同原则审批手续办理审签,由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审核,常务副总审批后支付。下属公司的标准另定。

第二十九条集团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及业务,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业务预付款须由经办人按合同、预算条款、填写请款(借款)单,经上述审批准程序审批后,与合同、预算一起交财务部门付款。已完工工程支付,应先核实工程预付款情况,连同发票、预算凭证,经上述审批后付款。

第三十条集团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集团综合运营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报账,建立领用情况登记薄。人员必须到集团综合运营服务中心签字领用办公用品,个人不得报销上述物品。

第三十一条招待费用、礼品的开支、业务招待费,原则上由部门经理向常务副总申请,统一

填制业务招待费审核单 ,经办人员须写明用途,财务人员应就业务招待,员工餐分别列账。员工午餐按每人每餐 5 元标准成本核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集团车辆的管理,车辆维修、过桥过路费、加油等支出,须经集团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副主任统一造册登记,严防中饱私囊。各种违章罚款概由驾驶员自付。特殊情况可经集团常务副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三条集团业务人员、驾驶员、食堂人员零星采购款、业务周转金,由集团综合运营服务中心核定备用金定额,每次报账后补充。

第三十四条近期能报账的现金借款可以押单。现金借款的押单,须证明用途,经集团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审核,集团常务副总批准,出纳付款并收好单据。个人累计押单控制在 2 万元以下,超过上述控制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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