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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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通信车
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
管
理
规
定
2016年 4 月 22 日
目录
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提高通信应急保障效率和质量,更好的为各类通信事故、大型活动、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地区、临时性信号覆盖需求地区提供通信服务,为建设方提供及时、快捷、安全、高效的工程服务和应急响应,规范应急通信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管理范围适用于:
(1)公司配置的应急通信车;
(2)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项目部租赁的应急通信车和简易通信车;
(3)建设方或其它工程、优化、维护等业务相关方提供的,供公司所属人员使用的应急通信车、简易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及涉及的各类应急通信保障设备;
(4)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牵引车辆、设备;
(5)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带警灯的工程抢险用车。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通信车
本规定所称应急通信车是指能够实时将通信数据传送到相关站点、汇聚点、指挥车辆及设备的所有可移动式车辆、简易拖挂平台、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相关车辆或设备。
3.2.应急通信车相关的应急车辆或设备
为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带警灯应急车辆、涂警示色或警示标志的应急车辆或其它用于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车辆和设备。
4.4 职责
4.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
(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是应急通信车的归口管理部门,如没有单独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的则由该地市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归口管理;
(2)负责应急通信车技术方案配置审定;
(3)组织、协调应急通信车调试、演练及维护工作;
(4)组织、协调应急保障整体预案编制、执行、优化和反馈工作。
4.2.所属单位或部门、班组
拥有应急通信车的所属单位或项目是应急通信车的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通信车的日常管理、使用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5.5带通信设备的应急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管理内容
5.1.管理方式:
应急通信车及配套的各种终端设备必须定人、定库、定位、定联系方式管理,严格执行应急操作系统安全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以及维护操作手册,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运转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
5.2.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三会”。
5.3.应急通信车状态保证:
应急通信车应按下列相关要求定期检查、试运和保养,使其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1)车辆及发电机每周至少发动试运一次,试运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并保证各种
油料充足。
(2)每半个月对通信设备进行加电运行一次。
(3)手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发射机、摄像机电池保持足够电量。
(4)保持应急通信车辆、设备及卫星通信天线表面清洁。
(5)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6)每月应急通信车与抢险指挥中心主站进行联运一次。
(7)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车内设备较重,为防止钢板受压变形及轮胎老化,应对应急通讯车采用千斤顶支撑。
(8)应急通讯车行使时天线必须处于收藏状态。
(9)应急通讯车及车中的任何附属设备严禁挪用。
(10)通讯设备中所有技术参数严禁擅自修改。
(11)定期对应急通信车中的电气部分进行检查,确保电气安全保护设施完好、可靠。
(12)应急通信车中通信设备的维护要认真执行相应的通信维护管理规程,并建立维检记录。
(13)需要使用应急通信车的项目、班组,提前上报《应急通信车使用申报表》报抢修指挥中心;抢修指挥中心审核备案后,反馈确定的使用安排,并下达《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
(14)《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下发后,相关人员及时按照使用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配合做好应急通信车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15)应急状态下抢修指挥中心可直接调动通信抢修小组出动应急通信车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在应急时置后下发,但不应漏发。
(16)对于每月应急通信车与抢险指挥中心主站进行对运工作,由抢修指挥中心直接与应急通信车操作人直接电话联系,抢修指挥中心和应急通信车操作人员做好联运记录。
(17)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每年要对应急通信车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项培训。
(18)应急通信车的报废管理按照国有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执行。
(19)除执行本管理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通信专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6.6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管理内容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除了保障应急通信工作安全、及时、高效的完成外,还应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标识清楚、无故障,以便群众和其它车辆识别避让。对于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特,作如下规定:
6.1.特种车辆配置租赁规定及使用范围:
公司、分公司、各项目部配置和租赁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省市的交通管理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管理规定的车辆,一律严禁使用。通信类警灯,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严禁违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监理事故勘查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报警器和警灯。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严禁超范围使用警灯。定期测量报警器的指标,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
6.2.各类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2)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考虑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