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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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
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
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设计部提醒注意: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
保修期限为:5年(不得低于5年);
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
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相关用户进行谈判,甲方损失知会乙方后,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金中扣除。
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甲方向用户进行必要的房屋使用说明,所有部品(例如:洁具、热水器、煤气灶等)的保修卡、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都由装修单位在移交钥匙时统一移交甲方;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保修。乙方不得以该工程已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的验收而承担其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义务。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2年(不得低于2年);
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乙方先处理问题维修后再划分责任的原则。
5. 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2年(不得低于2年);
赔偿责任。
6.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用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7.甲方开出《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
8. ;(二)其他约定
上述未列明的或与政府规定有冲突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