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刑事冤案概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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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的刑事冤案概念梳理

发表时间:2019-04-28T10:18:31.4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3期作者:杨哲[导读] 摘要:刑事司法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01

摘要:刑事司法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对该错误的称谓现集中于“冤案”、“错案”之争。错案概念具有模糊性,并非科学概念;从多维视角下对冤案概念进行解析,冤案最体现司法错误核心问题。呼吁细化刑事错案分类前提下,构建并使用“冤案”概念,将冤案作为学术研究重点。

关键词:冤案;错案;多维视角

刑事司法活动的副作用之一即是存在错误,严重的错误对个体及司法的损害不亚于山洪海啸。目前,我国媒体披露多起错误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成为舆情之焦点,更是受害人及司法之痛点。因此,学术界对此类案件的成因、救济、追责、域外比较等方面展开了多样态研究,成果颇多。司法界亦出台多项法规,在立法高度上建立对此类案件的预防、救济和追责体系,并于司法实践中初见成效,显示出实务对司法错误的高度重视和勇于担当。

然而,作为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的错误如何进行表述,学界与实务研究却并无统摄性概念。从已发表的文献看,对于刑事司法错误,目前的表述有“错案”、“冤案”、“错判”等;从司法界表述看,有“冤假错案”、“冤错案件”、“错案”等。通观这些表述,会发现争执焦点主要集中于“冤”和“错”二字。“冤”、“错”案均包含“不公”之意,但二者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均有差别。概念清晰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如对刑事司法错误进行深入研究,需释清、整合二者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炼科学概念。

一、“错案”概念具有模糊性

学界或实务中,“错案”界定语义模糊,难以突出刑事司法错误核心问题。

首先,学界对于何为“错案”,存在多种认定标准。从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视野下,分为违反程序错案和违反实体错案;从狭义和广义角度,分为狭义错案和广义错案;从不同语境审视,错案又被归纳为错案纠正语境中的刑事错案、错案国家赔偿视野下的刑事错案、错案责任追究视野下的刑事错案、民众申诉上访视野下的刑事错案。从主客观角度,错案被归纳为“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如此复杂的划分视角,背后是错案概念难以精准界定的体现。现以主客观角度为例,分析“错案”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从主客观角度出发,错案被归纳为“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客观说”认为,“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1“主观说”认为,“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2“主客观统一说”认为,错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3“客观说”强调了错案的客观性,但在问责机制下,这一界定角度未涵盖司法人员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可责性,易与司法实践脱节。“主观说”虽将审判人员的主观过错进行考量,但过于强调这一特征,弃错案客观性于不顾,甚至有观点认为只要主观过错即可认定错误,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则在所不问。“主客观统一说”与错案追究等同起来,缩小了错案的范围。

受此影响,实务界对错案的界定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并无统一性概念。

实务界对“错案”概念的使用集中见于错案责任追究制。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着手逐步建立该追责体制。但“错案”作为核心词汇,却始终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各级法院表述各异,最高院至今亦未明确何为“错案”。

各级法院通常有两种形式界定“错案”。一是直接定义形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所谓错案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二是列举形式。江西省出台的《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针对审判人员所办案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从各地法院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对“错案”界定多有不同,实际执行中也必然会各有差异,“错案”概念的模糊性可见一斑。

另一个例证即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待“错案”概念的态度。目前为止,最高院涉及“错案责任追究”的官方文件都没有对“错案”本身进行界定。例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甚至2013年专门针对错案问题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均是把“错案”作为一个核心语汇来设置针对它的追责体系,但是,值得深思的是,这些指导性文件均未直接回答何为“错案”。

一方面对错案追究大力推行,一方面对何为“错案”却不正面回应,这在逻辑上难以自洽。追溯原因,或许可以从最高院院长李少平的讲话中索图一二。“错案本身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错案概念模糊不清,认定错案标准和范围难以确定;错案追究责任不当,会使法官常处于追责风险之中,有形无形会影响审判行为的独立性。”

因此,错案从内涵界定角度,既包括认定事实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来说,事实认定的错误两种:(1)无罪认有罪,(2)有罪认无罪;三种适用法律的错误:(1)此罪认彼罪,(2)重罪认轻罪,(3)轻罪认重罪。如此众多的种类,模糊了对刑事错案本质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宝贵的再审资源。

二、多维视角下的冤案概念梳理

冤案概念,具有丰富内涵,集中体现刑事司法错误的核心问题,现从多维角度,对其深入解构。

1.语义学视角:“冤”

维特根斯坦(2013年)言:语言的结构映射事实的结构。可从语言角度首先理解“冤”字含义。含义一:表示覆盖。“从兔,从冖,兔子被覆盖住了,卷曲不能伸。表示屈缩、不舒展;如《说文》谓:“冤,屈也。从兔,在冂下不得走,益屈折也。”含义二:由于遭遇的不公平而郁结于内心的宛转不平的怨气。《楚辞》之“九章怀沙”中载:“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含义三:指无罪而受到的冤屈、枉曲。东汉王充在《论衡》一书中做了引申:“无过而受之,世谓之冤。”第三种含义最接近今日之“冤案”。因此,冤案从语义上讲,为事实上无罪之人被错判为有罪。

2.认识论角度:如何判断事实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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