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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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规范本企业的财务报告审核批准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审计财务报告

第3条企业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4条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第5条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企业本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7条会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并将意见交企业财务总监和总裁审阅。财务总监及总裁及时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交经财务总监、总裁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8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3章报送、披露财务报告

第9条经审计后,企业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类报表均于次月4日内完成并报送财务部。

第10条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企业概括。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企业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1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总裁、财务总监、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12条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

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

第13条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非经财务总监批准,一律不对外提供;企业内部的使用人员由财务总监确定名单。

第4章附则

第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财务部。

第10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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