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评估工作讲义PPT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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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社会组织年检是强制 的,如果不按期依照规定进行年检,民政部门将 会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出处理决定。社会组 织评估则是政府部门倡导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 的强制性。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应积极参 加评估,确因某种原因延期参加评估、或暂时不 能参加评估,也是允许的,不存在行政处理问题。
几个基本概念
1、什么是社会组织?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对社会组织给出了定义: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 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截至2020年5月底,省、
市、县(市、区)三级
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
量32084个(其中社会团
体10803个,社会服务
机构20932个,基金会 349家)。
⑤时间要求不同。社会组织的年检时间,是 国家法规严格规定的,基金会每年年检时间为3 月31日之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 年检时间为5月31日之前,超过时限再报送年 检材料就要做出说明,并受到一定的处理。社 会组织评估的时间,是由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根 据实际工作情况而确定的。每年,省级民政部 门下发本年度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对每一个阶段的任务做出时间安排。
2008年,民政部先后在 上海、山东、湖北、广东、 福建等省市开展社会组织 评估试点。随后,民政部 全面展开了对全国性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的评估。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 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2010】39号), 目前,全国32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 市启动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这个定义,包含了四层意思:一是社会组织评估 指标体系是特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 于社会组织,对其他组织和单位不使用;二是操 作方法和程序是统一规范的,在实施过程中,不 会因为某个社会组织的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随 意简化评估方法或程序;三是对每次评估的时间 都有严格的限定和统一的要求,不会人为地缩短 或延长评估期限;四是评估的指标内容和评判的 分值标准是统一的,不会因人因事而异。
⑥结果不同。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有3种:合 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 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通过年检发现的有 违法乱纪行为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则分别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等处 罚。社会组织评估,则是在年检合格的基础上, 再做出更高层次的划分,评定出一般、好、更好。
它们的不同点和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作依据不同。社会组织年检是根据《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 进行的。社会组织评估则是依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 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 法》、《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由评估机构分类 开展的。
④重点和内容不同。社会组织的年检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 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 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 务管理的情况等等,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狭窄的,只涉及到社 会组织的部分工作,解决的主要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方面的基 础性问题。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则截然不同,既有形式性的, 也有实质性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 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和通过开展各 项社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范围比较宽泛,内容相对来 说比较深入,涉及到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 设等各个方面。
3、社会组织评估与年检的区别?
社会组织评估与社会组织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 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它们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既有联 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都涉及对社会组 织内部治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 展,提升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它们的联系主要 是:年检是评估的先决条件,只有年检合格,才有资格参 加评估;评估是年检的补充和完善,是在年检的基础上进 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检验。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 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 36号),特别提出了“加快建 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 期跟踪评估”。
2007年8月16日,民政部出台《关于推进 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 127号),提出:“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 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推进民间 组织评估工作。”
第一部分:什么是社会组织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正式提 上议事日程是2005年。 2005年,民政部邀请国内 外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和 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对6类 社会组织的评估进行研究。
这6类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公益性社团、 学术性社团、联合性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7年4月,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基本完成。
省、市、县(市、区)三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32084个
省本级登记注册的 社会组织共有1778 个(其中,社会团体 1080个,社会服务机 构362个,基金会 336个)。
省本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1778个
2、什么是社会组织评估?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 三条,做了明确的阐述:“社会组织评估,是 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 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 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 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 估等级结论。”
②实施主体不同。在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之前 (2014年前),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 年检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业务主管位负 责初审,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社会组织年检的实施主体是政府 行政部门,年检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行政行为。社会组 织评估,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评估工作 机制,由评估机构组织民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专家共同实 施,实施主体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参评社会组织之外 的第三方,是兼有管理和服务两项责任的一种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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