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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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
3.2 职责分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
4.5 辐射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响应的终止
4.9 总结报告
5 应急能力维持
5.1 应急预案
5.2 培训
5.3 演练
5.4 应急保障
5.5 值班制度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或危及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
成立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2 职责分工
3.2.1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