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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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的监督管理

潍坊市寒亭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在网上书店、网络音像店上买东西,是一种高质量,更快捷,更方便的消费方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上书店、音像店已经为广大公众所接受并成为了公众新的文化娱乐消费的“场所”。网上书店、音像店的发展壮大,是适应当前社会的具体表现,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版物网络发行的监督管理越来越为重要。如何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的监督管理是我们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大课题、新课题。笔者针对当前出版物网络发行的现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通过调研分析、交流,浅谈一下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的监督管理心得,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网上书店和音像店的现状

我国的网上书店、音像店已经颇具规模,有各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格局。网上书店、音像店发展日益完备,无论是从页面设计、书目检索还是付款及配送方式甚至是售后服务都逐渐地趋向完善,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购物,同时也吸引了许多忠实的消费者群,提高了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而且随着我国产业政策、物流产业、互联网普及程度、社会信用以及网上银行等各项影响网上书店、音像店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因素的调整完善,可以确定网上书店、音像店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其方便快捷,价格低廉,

资源丰富,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优越性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二、网上书店和音像店存在的违规问题。

1.部分网络经营店铺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没有经营实体店。在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后,关闭实体店,逃避监管。

3、证件无效。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年度审验,证件已失效。但证件正本显示有效。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注明网络发行,没有到文化许可部门进行备案。

5、存在侵权盗版行为。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方法的相对滞后,留下了许多监管空白,这是网上经营行为混乱的外在重要因素。

2、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网上经营地址的不确定性这种突破地域限制的交易方式,是对传统监督管理模式的严峻挑战。网上经营者采用种种不当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处罚,以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3、违法行为执法处罚难。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只是向网络零售商圈网站投诉,而没有向新闻出版部门举报;而且就是由新闻出版部门查处,也有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特别是像一些盗版、剽窃的电子版的图书、资料,如果消费者不向新闻出版部

门提供确切的证据,执法人员办案手段十分有限,无法搜集违法证据,甚至无法查找具体当事人,使违法行为人以极少的代价牟取大量的非法利润。

4、执法监督属地管理原则与网上经营地域空间范围大存在着制度体制的冲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出版物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但出版物网上发行经营者大多是跨区县、跨省市经营的,经营方式打破了传统经营模式。如何对其加强管理和规范,这也是新闻出版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四、出版物网络发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进行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其中针对网络发行的特别规定有:

1、《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

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3、《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加强网上出版物发行监管的思路性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管理依据和要求。要加强执法办案管理人员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学习与提高,不断更新科技知识和监管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2、克服畏难情绪,发现违法网络发行经营行为要敢抓敢管,知难而进。2011年8月,我局通过日常检查和网络搜素,发现两家出版物经营单位存在网络发行业务,但未到许可部门备案。执法人员通过许可部门登记资料核查到当事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告,责令限期到许可部门备案,并建立实体店。

3、抓源头,掌握网络发行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营运商在审核出版物网络发行店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信息资料,并在其网站相应位置公布出版物网络发行店铺的相应信息。同时文化执法单位要整合资源,要联合文化许可、通信、工商等部门,互相配合,建立相关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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