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取水许可办理流程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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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6、《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令第472号);

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8、《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

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10、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

11、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12、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黄委管理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水调[2007]5号);

13、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黄水调[2009]12号)。

二、实施范围

(一)黄河取水许可受理范围

1、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3)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二)西北内陆河地区和新疆国际河流

1、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2)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3)新疆境内的额尔齐斯阿、伊犁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黑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2)黑河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在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范围内,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2)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3)项、第(4)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黑河流域管理局备案;第(5)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黑河流域管理局同意。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6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1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7)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8)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9)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8)项中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水利部规定。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3、受理与初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或黑河流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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