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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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摘要:共同犯罪的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在认定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以为必须将它从犯罪的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才能满足共同犯罪成立中止在主客观上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在具体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区分具有直观性,更便于对不同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的认定。鉴于犯罪过程具有阶段性,在不同阶段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故结合共同犯罪的不同类型与不同阶段可能有利于全面论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均为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是犯罪结构中的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时便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既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又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的,刑法总则也没有对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确实是存在的。虽然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也进行了不少探讨,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难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对这一特殊中之特殊问题继续进行研究实有必要。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无论是认定犯罪中止、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的中止,我们都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摒弃片面的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因此,本文将以这一原则为指导讨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应具备怎样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应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包括:一是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一是有效性,即犯罪分子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构成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科学的定义。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比较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特殊之处: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故意具有主观联络的特点,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

纽带就是主观意思联络,即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行为具有客观联结的特点,共同犯罪行为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基础上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整体,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与一定的危害结果之间都呈现出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总而言之,一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既是一个意思共同体,又是一个行为共同体。

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与单独犯罪相比并无复杂性,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但当个别共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则是难题。笔者认为,此时应从共同犯罪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共同犯罪中止的独特要求。由于共同犯罪从主观上而言上一个意思共同体,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仅仅放弃个体的犯罪意图是不够的,还必须退出意思共同体,即彻底放弃参与共同犯罪、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意图的同时,断绝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联络,并使这一事实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所知悉。例如,如果行为人在望风时悄悄溜走,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因为悄悄溜走的行为并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而是使其以为仍有人在望风从而继续放心地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望风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令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悉其已不在现场,在主观上就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由于共同犯罪从客观上而言上一个行为共同体,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仅仅停止继续实施本人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退出行为共同体,将自己那部分行为从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中脱离出来,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合力作用;在共同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场合,还必须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要实现有效性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具体条件

共同犯罪有简单与复杂之分,各类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不同类别的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具体标准亦有所不同。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于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始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终于犯罪既遂。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

止(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于犯罪实行终了后犯罪结果发生前)。如图所示,在这三个不同阶段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是有差别的:在第个阶段,无论何种类型的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即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在第①、②个阶段则视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下面结合共同犯罪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分述之。

(一)简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共同正犯的中止)简单的共同犯罪,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叫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就是说,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共同实行的意思和实行行为共同的事实。所谓共同实行的意思,是指各个行为人分担实行行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以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所谓实行行为共同的事实(共同加功的事实),就是二人以上的人各自实施实行行为,从而实现犯罪。共同正犯者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要中止犯罪的话,仅仅自己中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阻止其他共同正犯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防止其他共同正犯者的行为发生结果。因为中止犯是未遂的一种形态,如果犯罪达到既遂,就不可能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共同正犯是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一种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就是整体的行为,故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只是中止自己的行为,就等于只是中止了自己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换言之,一旦共同正犯者之间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开始实施共同实行行为,就残存着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效果,作为各共同正犯者行为的连结要素而起作用,意欲中止犯罪的人如果没有切断自己的行为对其他共同正犯者后来的实行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就不能认定为中止犯;而要切断这种有利影响,就必须阻止其他共同正犯者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防止其他共同正犯者的行为发生结果。因此,要想有效防止或阻止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仅仅自己采取积极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将这种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即共同正犯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正犯的行为负责。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中止犯承担的义务要远远大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认为在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质的共同犯罪中,如强奸罪、脱逃罪等,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这种根据犯罪性质区分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做法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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