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院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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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院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我院科技水平,加速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推动我院科教事业的发展,特设院内科研课题。

第二条:每年申报一次,分为主任科研基金和青年创新科研基金。

1.主任科研基金:结合我院相关科室的技术优势和社会需求,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确立我院主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每年拟设立10~15项,每项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目结题时不少于1篇国家级核心期刊论著或1项科技成果。

2.青年创新科研基金:重点资助有一定前期科研基础的广大中青年科研工作者。对项目申请人无职称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每年拟设立10~15项,每项资助额度为0.5万元。项目结题时不少于1篇普通期刊论著或1项科技成果。

第三条:以上立项中有2~4项资助护理专业,1~3项资助行政管理专业。

第四条:申请者必须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和时间保证。鼓励课题组成员在我院中心实验室完成课题研究,中心实验室为课题组成员免费提供实验平台,如由中心实验室代理完成将收取5%的劳务费。

第五条:科研课题与医护人员职称晋升挂钩,晋升副高职称人员至少承担一项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晋升正高职称人员至少承担一项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第二章申请评审、立项程序

第六条:申请

每年11月份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次年1月份立项及经费拨付。研究周期统一设置为2年。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写作“20xx年01月至20xx年12月”。申请者填写《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科室主任组织评议、筛选,以科室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报科教科。

第七条:评审

1.科教科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科研立项。

2.评审专家回避本人申请或参加的课题评审。

第八条:立项

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及院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院内课题计划。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承担科室应在人、财、物及时间上给予支持,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应科学分工,团结协作,保证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延期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批。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如调动、病休等)不能继续完成课题者,由所在科室及时调整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如完成课题确有困难按终止课题处理。

第十一条:科教科对课题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定期审核制度,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每年填写《科研计划进度表》,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委员会,以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填报课题进度者将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由院科研经费支出。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课题,经调查核实后将停止经费使用并撤题,且不准许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未来三年的院内课题。

第十三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认真总结,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和技术资料,学术委员会对完成的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鉴定的成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科教科。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科教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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