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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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即为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宏观调控目标:1、总量均衡;2、结构优化;3、充分就业;4、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手段:

1、财政调控:如转移支付、发行国债等。

2、税收调控:如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等。

3、金融调控:如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

4、计划:如国民经济5年计划。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的初级宗旨即直接目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衡、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终极宗旨即根本目的: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一)调控法定原则:调控行为要有法律授权,依法调控。

(二)调控绩效原则:如经济适用房的“砖头补贴”—暗补和“人头补贴”—明补。

(三)调控公平原则:兼顾产业、地区、收入等方面的公平。

(四)调控适度原则:不能顾此失彼,要考虑各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

宏观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施动者,是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限于国家。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根据权利所处的环节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权利所指向的方式分为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调控权;根据权利的强制性强弱不同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调控权。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依法享有并行使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受体,即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也就是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受影响者。限于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由权。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接受宏观调控,注意区分指令性和指导性。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一、归责基础:主体和受体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二、责任形式

(一)财产性责任: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上的罚款;刑事上的罚金。

(二)非财产性责任:行政责任(资格罚),刑事责任(自由罚)。

三、责任构成

(一)责任主体: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都是特殊主体。

(二)主观方面:故意为主,也有过失。

(三)客体: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侵犯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四)客观方面:主体和受体实施的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

第二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财政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2、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3、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三大部分;4、强制性; 5、非营利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6、永续性,与国家或政府相伴始终。

财政的职能:1、分配收入;2、配置资源;3、保障稳定

财政法: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法的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财政法的体系按照调整对象分为三大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法律规范;财政活动程序法律规范。预算,在此专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预算关系,包括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

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大类。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

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即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预算管理程序是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预算的编制是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预算编制的原则有:1、复式预算原则。2、不列赤字原则。3、真实合法原则。4、节约统筹原则。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

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1、合法原则。2、准确完整原则。3、报送及时原则。

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的职能在于:1、弥补财政赤字;2、宏观调控。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已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

国债的分类: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即内债和外债。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国债的发行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债的发行方法主要有:

1、直接发行法:即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的国债发行方法;

2、间接发行法:即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商国债发行条件,先由金融机构将国债全部承购,再由其向社会转售的国债发行方法;

3、销售发行法:即政府委托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以取得资金的国债发行方法;

4、摊派发行法:即政府按发行条件中规定的应债主体来分配发行数额,或者用发行新国债来顶替现金偿还义务的国债发行方法。

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前者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后者主要体现在证券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国家财政支出包括购买支出与转移支付两类。其中,政府采购支出就属于购买支出。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可以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发生的原因在于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财政失衡(纵向和横向)的情况。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

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因此,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可以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法又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体制法规定税收权力分配,是基础和主导。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居于保障地位。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实体法要素

1、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有权征税的机关)和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两类。

2、征税客体:是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

3、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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