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宪政之维_从_正义论_到_政治自由主义_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宪政之维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刘舒适

内容提要:罗尔斯正义理论呈现出阶段性的修正和转换。文章通过西方宪政传统这一维度,考量了罗
尔斯正义理论的确立和转换。认为促使其理论转换的深层原因在于正义原则对宪政民主政体有一种内在要
求,其理论实质乃宪政之正义,同时,这一研究有助于更深一层理解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性之实质。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理论 宪政
中图分类号:B71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5)06—0011—
05

20世纪的西方思想谱系中,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
年)具有独特
的地位。随着《正义论》(1970年)的出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一切争议和
发问的焦点,也使得自由主义的主张再度受到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罗尔
斯的理论框架内有什么东西迫使后来的政治哲学家们必须面对。
首先,我们有必要弄清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意图。他在书中表明:“我一直试图做的就
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
平。”①希望由此而开出的正义理论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
,

使之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虽然罗尔斯谦虚地表示他的观点并不具有创
始性,其中的主要观念都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然而他的意图却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
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被人们赏识”②。在罗尔斯眼里,功利主义传统对
社会正义的解释之所以承受不住种种致命的批评,就是因为它已背离了以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
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以致使这一传统中断了将近二百多年。因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工作在
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恢复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对社会正义的阐释维度。他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
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
础。”

至此,我们可以多少明白,后来的政治哲学家们之所以绕不开罗尔斯,是因为绕不开他们一同
相承的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蕴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宪政思维。社会契约理论的兴
起,其实质在于神权遭致启蒙理性的化解后,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协议成为一种新的国
家制度设立原则。它不仅表明通过什么途径,国家或政府是可以正当地确定的,而且还表明通过什
么途径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在何种状况下受到限制。无论契约达致何种结果,源于自然法基础的个人
的自然权利在价值上都不许僭越,如此便开启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思维模式:限制政府权力以确

・11・

②③
 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保个人的基本权利。近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古代意义上的权利,在于它是以平等的天赋
人权为基础,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发展成为普遍抽象意义的权利。由此,我们
有理由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演变及其证成方式放置在西方宪政传统中去考量,并相信循此路径考
察有助于展现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乃宪政正义,同时能够更深一层地理解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
政治理性。


功利主义无疑当属西方自由主义这一谱系,其出发点在某种意义上也坚持个人的自由权利,但
是他们把与个人自由和权利密切相关的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传统完全否弃,并开始强调社会利
益的重要性。进一步言之,它们实际上置换了17世纪西方自由主义所奠定的突出个人自由和权利
的宪政思维模式,开始强调这一思维模式中另一极即政府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罗尔斯则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有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认为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
的规则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与自然权利,忽视社会每一成员自然权利
的不可侵犯性;其二,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社会选择不具有个人品格;其
三,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却应该是一种义务的理论。归结一点,在罗
尔斯眼里,功利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已背离了长期生活在宪政民主社会里由自然法引导的公民所持有
的正义判断。作为常识性信念,这种正义判断认为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
望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前者如果不是绝对重要的话,至少是更为优先的。罗尔斯要进行的工作就
是确立一套契合这种正义判断的正义理论。因此,罗尔斯开始就点明他的正义理论是从作为宪政主
义思想资源的契约论传统中开出的。
罗尔斯认为,“自然法和人类心理学可以引导那些作为社会成员而在该社会里成长的公民获得
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足以使他们世世代代坚持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①而罗尔斯之所以相
信自己的整套理论会符合长期生活在民主社会中所形成的正义判断,是因为其理论最终加以论证的
指向是如此一种直觉: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
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

不承认许多人享受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

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很明
显,罗尔斯这种直觉是对诉诸于自然权利的宪政民主传统价值的认同。
尽管如此,罗尔斯仍然意识到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在过去的契约理论中容有
被否定的可能。因此,罗尔斯对历史上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重大转换。他认为社会原初契约的
目标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要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这些
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②所以,评判一种社会基
本制度是否正义应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价值问题。从这里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实质正
义论。在这种实质正义中,人们的自然权利必定会得到保证。其意义表现在罗尔斯借助社会契约论
传统和诉诸大众常识性信念而提出两条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和公平机会与差别
原则,并申明平等自由的原则优于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
同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就强调正义是构建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其理论的首要

・21・

新疆社会科学 2005年第6期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任务就是为宪政民主制度寻求最切近的道德基础。罗尔斯认为其公平正义原则与宪政民主政体之间
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为了证明这种关联,罗尔斯从两方面加以论证:其一,经过正义原则规导的
社会基本制度只能是宪政民主政体。若要确保社会制度的正义,就必须“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
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①。作为正义的宪法应当是一个
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其二,正义原则需要一种宪政民主政体来实现其所诉求的价值
理念。罗尔斯借助“公民不服从”这一例证,表明了只有在法律至上的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有可
能也有机会通过违法行为来传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其实质就是通过对法律的忠诚,少数人或者弱势
群体能够诉诸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多数人的正义感,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各种权益。
在方法上,罗尔斯除精心设制的“原初状态”,把正义原则的择出放置在很严密的逻辑基点上
,

尤为重要的是采用了一种作为理性证成方式的“反思平衡法”。这一方法要求对我们的常识性信念
和已建立的价值原则作反思的平衡,而不是仅仅进行概念的分析和演绎,这就要求用价值原则去修
正常识判断中的虚假不实之处,再以修正了的判断去修正价值原则,从而得出最合乎我们的常识价
值判断。其初衷是要证明正义的基本原则除具有不可僭越的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现实品格。不
过,恰是这种论证,罗尔斯预设了无论在什么时代或是何种文化中,每个人都持有相同正义判断。
当这一证成前提与宪政制度下的价值多元化的情景相冲突时,正义原则就需要修正了。“修正”存
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变改内容本身;其二是变改适用范围。因为罗尔斯自始至终坚信其正义原则
具有不可僭越的价值,所以他对其理论采取了第二种意义的修正。


“如果说《正义论》主要反对的是功利主义立场,那么,《政治自由主义》针对的则主要是语境
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针对人类具有的普遍理性的前提提出了质疑。”②哈贝马斯的这一论断即对
罗尔斯前后思想的总结,无疑有助于我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把握。
进一步讲,《正义论》使西方规范政治哲学重新回到宪政思维的正常轨道,认同了宪政民主政
体的基本价值诉求: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而这恰好是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软肋。从
某种意义讲,《正义论》的观点是通过反对功利主义来确立的话,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则是一种
自我批判。而促使罗尔斯正义理论转换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政民主政体的本性要求。罗尔斯对此有很
明确的认识:“由于在《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原则有一种立宪民主政体的要求,而且由于理性
多元论的事实乃是一社会文化在这些自由制度情景中长期作用的结果,所以《正义论》中的论证依
赖于其正义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③或者说,《正义论》中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是虚拟和理想的,其
论证前提与现实的宪政民主政体下的理性多元化事实根本不相符。如此,罗尔斯就使政治哲学从逻
辑上发生了一种逆转,即由完备性的包含了道德学说的一般理论,变为仅从单纯且狭窄的角度去关
涉价值的政治理论。它强调的是政治的正义观念不能以任何完备性道德学说为理念基础,恰恰相
反,各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必须放置在基于此种政治正义所规导的宪政制度安排当中,才具有自由
伸张及其被认同的机会。因此,“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
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在该政体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宗教和非宗教的;自由主义的和非自
由主义的———之多元性可以基于正当理性得以认可。”④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具有

・31・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宪政之维———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平装本导论),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7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