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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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影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是农村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上合国家法律政策、下合村情民意的村级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它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相悖。

一、章程的结构与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群众称之为“小宪法”,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的特点,所以被各地广泛采用。它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比较统一。

章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总则为第一章,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则为若干章,少则三、四章,多者七、八章,一般为五章:“村民组织”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相互关系、议事规则等;“经济管理”为一章,内容包括发展村办企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国家任务的完成、宅基地审批等;“社会秩序”为一章,内容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事调

解等;“社会福利”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保险、兴办公益事业、养老办法、减免提留摊派款的办法、奖励学生学习的办法、村民档案管理等;“监督机制”为一章,内容包括村干部的廉政制度、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干部等。“附则”为最后一章,内容包括本章程何时由村民会议通过、何时执行、如何修改、解释权归属等问题。当然,也有的章程分则各章的名称用“组织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表述,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这也是一种模式。

然而必须指出,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分则中不得有“党的组织建设”一章,因为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活动章程,规定的是自治组织和村民的行为,无权规定“党组织的建设”,规定了也是不合法的,有这样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过来,未规定的也应特别注意。

二、村规民约的结构与内容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它的名称应为“××村村民公约”;它的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但也有的采用数码顺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结尾部分,主要是规定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幺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章程、规约都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民主管理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同属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范畴,因此它们有相同之处,比如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和起到作用都是相同的。但是章程、规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章程、规约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结构形式上,章程比规约更完备、规范,章程给人一种近似于法律、法规之感;内容上,章程涵盖了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它既是调整村民之间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又是调整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准则和规范,村中管理的事务都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村民把它称为“小宪法”的道理就在这里。而规约较之于章程,在内容上较单一,它是就村中的某一方面、某一个问题规定“几要”、“几不要”,是专项问题的规章制度,侧重社会治安、社会公德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三、章程、规约的效力

章程、规约是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制定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因此它本身必须合法才具有约束力和效力。那幺,章程、规约怎样才为合法呢?一是制定的程序要合法。法律规定,章程、规约的制定权属于村民会议,必须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其它组织和个人无权制定,

制定了也是违法的、无效的。二是表决通过的票数要合法。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所以章程、规约通过时的票数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否则是无效的。三是章程、规约的内容要合法。法律规定,章程、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但是,有些村的章程,特别是规约规定的内容明显地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比如,有一个村关于赡养老人的村规民约中规定了不赡养老人的村民有“十不准”:不准入党、不准当干部、不准当兵、不准喝村里的自来水、不准用村里的电等等。这些“不准”不仅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政策不符,而且也带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问题。四是处罚要适度。章程、规约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以正面提倡为主、正面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而且处罚要适度。不得动辄就处罚、就罚款,不得有侵犯村民权益的处罚。否则,就是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这个问题必须十分警惕和十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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