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市场政策标准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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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市场政策标准和法规

时间:2011年03月17日来源:和讯网

焦炭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商品,为了促使焦化行业符合节能减排大趋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近年来主要集中在设立行业准入条件、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环保要求、限制出口这四个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这些政策规范了焦炭市场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经济的良性循环,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1.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1)焦炉大型化可以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焦炉炉型大小是焦炭生产水平是否先进的重要评判标准。炭化室高度增大后,装炉煤下落时间长,动能增大,煤压得比较紧实,炭化室宽度增大后,煤对炉墙的“边壁效应”减弱,加强了煤的表面粘接性和界面反应,焦炭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节约能耗。增大焦炉炭化室容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高度,比如从4.3米提高到6米,因此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增大焦炉容积,同时在焦炉高度上设置行业准入门槛。

(2)炼焦行业产能分布不合理,竞争力弱

我国焦炭生产集中度低,焦化行业产能分散,中小独立焦化企业占焦化企业总体数量的80%以上,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另外,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接近焦炭产量的90%,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大部分焦炭产能为独立焦化企业掌握,这种局面难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合理布局。最后,近年我国焦炭产能明显过剩,而国内外钢铁需求增幅趋缓,焦炭国内消费量饱和,出口量减少,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

(3)焦化行业环保压力大

尽管现代化机械炼焦已经开展多年,但是焦炭生产过程中仍然避免不了伴生废水、废气和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土法炼焦更是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对资源产生很大的浪费。在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在200亿立方米以上,焦炉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对此,国家近年来针对焦化行业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

(4)国家强化资源保护,增强焦炭国际影响力

焦煤在全球范围内都属于稀缺性资源,但目前我国焦煤、肥煤资源开采强度明显偏高。国家采取降低出口配额进行调控,有助于缓解当前资源紧张的局面。我国是世界最大焦炭出口国,焦炭常年出口日本、美国、韩国、印度、英国、德国、巴西等钢铁生产国,这些国家对我国焦炭有很大的依赖性,控制焦炭出口量可以增大我国资源型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焦炭可以成为国家之间政治对话的筹码。近年来,国家对焦炭出口的态度已由鼓励出口创汇转变为限制出口。

(5)焦炭深加工和副产品回收是行业发展方向

由于仅生产焦炭一种产品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焦化企业普遍注重焦炭的深加工和废气

的再利用,焦炉煤气已被广泛利用,而不再被浪费。回收后的煤气既可被用作工业燃料、居民用气和发电,也可以生产提取甲醇、乙二醇、二氯乙烷和氢气,还可以回收苯、甲苯、二甲苯、萘、蕙、喹啉、甲基苯等化工产品。这些产品被广泛地用于医药、化工、冶金、农业化肥、航空、航海、军工等各个领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开展焦炭深加工和回收是炼焦行业的发展方向。

2.国家政策、法规的内容

(1)与炼焦准入门槛相关的政策

在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在2004年4月又下发《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炭化室低于4.3m的焦炉与土法炼焦同等对待,被禁止生产。2004年5月和12月,先后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当年底,正式颁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这时对炭化室的高度限制是不得低于4.3米。随着国内焦化产能不断提高,国家逐渐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在2008年12

月工信部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当中,新建顶装焦炉高度不得低于6米,新建捣固焦炉高度不得低于5.5米。

(2)与产业规模相关的政策

为了改变焦化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要求在2007年底前淘汰4.3米以下焦炉(西部地区延至2009年底),在3-5年内,力争使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和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与环保相关的政策

早在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在《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新建焦炉必须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在2004年底颁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内部循环使用。

(4)与限制出口相关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4年5月下发《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停止焦炭增值税的出口退税。2005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出要限制焦炭出口,降低并取消出口退税。从2006年开始,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税则委员会逐步提高焦炭出口关税,并由海关总署具体执行,在2006年11月开始对焦炭出口执行5%的关税,在2007年6月提高出口关税至15%,到2008年8月进一步提高至40%,详见表1。另一方面,国家商务部多年来一直对焦炭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把焦炭出口规模控制在1000-1400万吨之间,近三年的出口配额逐年减少,已从最高点的1400万吨减至1191万吨,详见表2。

表1 我国焦炭出口关税调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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