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教育督导体系现状及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教育督导体系现状及对策
姓名
随着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国的基础教育评估应运而生,并在实践和摸索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基本建立了我国基础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形成了我国基础教育评估的实践模式和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评估还未能拥有独立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而是与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捆绑在一起,称为督导评估。多年来的教育督导实践表明,基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不健全而呈现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直接制约着我国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统一,独立性不足。
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体系基本形成,其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二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略高;三是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兼任。无论是哪一种类型,本质上都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出现。这种设置决定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在人、财、物、职责分工、考核、奖惩等方面都依附教育行政部门,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其督导职能难以展现。有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表面上由人民政府设立,挂人民政府的牌子,实质上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接受教育行
政部门和政府首长的领导。另外,从理论上讲,教育督导机构应为行政机构。但绝大部分地区的教育督导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致使教育督导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政策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之一,立法相对迟缓。1991年以主任令形式颁发的部门规章《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地位不相适应。随着教育督导形势、对象及任务的改变,《暂行规定》作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教育督导的实践和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除了存在定位偏低、权威性不足的根本问题之外,其本身也存在诸如督导范围日趋不适、应明确的基本关系不甚清晰等多种问题。同时,从法理上讲,《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能规范教育内部事务,在开展“督政”工作时,缺乏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也就是说,我国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仅仅取得了合法性,并没有实现法制化。另外,《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始终未出台相关的实施意见等解释性和可操作性的辅助性政策。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了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我国现行教育督导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性不高。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结构不够科学,制约着教育督导职能的发挥。第一,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现象严重。许多地方把督导机构当作二线机构和安排老干部的单位,存在着“老头子、空架子、做样子”的形式主义现象。督导人员体质差、精力不足、进取心和创新精神不够,影响着教育督导职能的发挥。第二,职业结构不合理,难以担当督政、督学两副重担。一方面,各级督导大多来自教育系统,基本上能
顺利“督学”,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情况很不熟悉,“督政”能力不够。另一方面,督学队伍以教育行政干部为主体,指导教学没有优势,无法有效行使“督学”的职能。第三,专业结构不合理,难以涵盖各类教育。当今教育督导的对象不断扩大,大多来自中小学的督学,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领域的督导,要深入到专业学科领域更是困难重重。第四,教育督导队伍的学历较低,督学(导)资格证书制度不完善。与国外相比,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学历偏低,理论素养欠缺。同时,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也不十分规范,除专业化要求偏低外,对获得资格的程序、资格撤销、资格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无明确规定,且未经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就获得资格证书。这些也会影响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
要改变以上我国基础教育评估现状,使其更趋专业化,更好地发挥其对基础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独立的专门性基础教育评估机构
建立专业化的基础教育评估机构,是实行基础教育评估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评估行为的可靠保证。为此,需要做到:
(1)转变督导部门职能。要明确教育督导部门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政府,而是独立地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监督的机构,真正做到有效督政、督学。同时,也要明确,教育评估机构也要有一定的独立性,要对其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微观的行政指挥和行政干预。
(2)建立基础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中已提出“要重视和加强教育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但是,现实中我国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专业机
构还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根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的,要“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该评估机构应是由政府拨款的独立社会法人组织,是由教育专家、中小学校长代表、教育行政管理官员、企业界代表、基础教育界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独立的、非营利的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专门机构。与此相应,也应建立对该评估机构的统一认证制度,以对其评估资格做出确认。有了该评估机构,政府可授权其对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做出评估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对官方评估的有益补充。
(二)建立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评估专家和评估管理人员是活跃在教育评估实践第一线上的人员,他们的工作状态、掌握评估政策的水平和调研观察的能力,是决定教育评估质量的基本因素,因而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尤其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需要加快培养和培训大批从事基础教育评估理论研究、教学和实践工作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1)要逐步建立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三支队伍。这些人员要经过严格选拔和聘任录用,在职的要不断学习、培训和提高,培训的重点是现代教育测量的基本思想和技术,以及当代最新的教育思想、观念和评估理论与方法。对于目前的教育评估队伍,要从教育行政干部型逐步向专家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