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体法 冲突法 ①
实体法 ②
实体法
冲突法

Fra Baidu bibliotek冲突法
举例说明

一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在日 本留有不动产,在日本法院涉讼。依1898年 《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的规定,本应适用阿根廷法,但依阿根廷的冲 突规范“不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 所地法”即英国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不 动产继承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自己的实体法,即构成 间接反致。
a.条约规定 b.外国法律 c.财产所在地 d.当事人选择
四、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做法


引例: 4、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案.doc 示范法第9条: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 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确定 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法院地法为主,准据法为辅 民法草案第5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 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 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法院地法与准据 法并行
实体法
冲突法
冲突法
举例说明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 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 留下遗嘱,将其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 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因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 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 最后,英国法院按瑞士实体法(90%的保留份 额)判决此案,使该独生子的要求得以满足。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
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B国法,依B国 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C国法,而依C国的冲突规 范却应适用A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 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又称为大反致。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冲突规范→A实体 法
间接反致示意图
A国(法院地国) B国(第一外国) C国(第二外国)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 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 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 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 2、不同国家把相同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门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二、反致的产生原因

1、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把内国冲突规范所 援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 总和,而援引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而没有援 引它的实体法。 2、客观原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 国际民商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不同的 “冲突原则”,因而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典型如对属人法的识别。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
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 法,而B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C国法, A国法院因此适用了C国实体法。在法文 中又称为“二级反致” 。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实体法
转致示意图
A国(法院地国) B国(第一外国) C国(第二外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第五章
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
教学内容: 一、案例、识别制度与中国 二、案例、反致制度与中国 二、案例、法律规避与中国 三、案例、外国法的查明与中国 四、案例、公共秩序保留与中国
思考题
1、在外国法的适用过程中,运用识别、 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 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2、适用外国法与限制甚至排除适用外 国法是否矛盾,应当如何理解? 3、比较法、国内法、冲突法、国际法 之间的关系如何?

第一节
引例:
识别制度
1、科恩夫人继承案.doc 2、安东夫人继承案.doc 3、奥格登婚姻案.doc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Characterization)是指法院在适用 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 有关的事实构成或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 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 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 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这 是审理涉外案件时所首先要面临并加以 解决的问题。

3、致送原因: 致送关系不中断,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态 度 international law Law domestic law internal (national) law conflicts law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法德学者巴丹和康恩) 2.准据法说(法德学者德帕涅和沃尔夫 )
3.分析与比较法说(德英学者拉沛尔和贝克特 )
4.个案识别说(德国学者克格尔 )
5.折衷说(英国学者福尔肯布里奇)
6.功能定性说(德国学者纽伊豪斯)
小结
一般以法院地法为识别依据 特殊场合要考虑特殊的做法


转致(transmission)
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它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问题,反 映了冲突规范的冲突,即“二级法律冲突” (Second Conflicts)。
反致的种类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
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
第二节

反致问题
引例: 5、福尔果继承案.doc (反致) 6、理查德诉联邦政府案.doc (转致) international law Law domestic law internal (national) law conflicts law
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反致(renvoi)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直 接的反致(狭义的反致)(remission)
而B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的
A国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A国的实体法。
在法文中叫做“一级反致”。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A实体法
直接反致示意图
法院地 某一外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 亡,留下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冲突法,动 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意大利法), 但意大利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 本国法(英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问题。 如果英国法院最终以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 反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