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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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予以明确规定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问题】秦民斌的行为是否合法?
【义贤律师解答】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了规定,“负有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禁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费范围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