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
广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游、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
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良、养殖等);村镇建设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
一个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专业项目指水电工程建设淹没影响,需恢复重建的牧
道、等级公路、水利设施、输变电线路、电信光缆工程,库底清理、工矿企业搬迁复建项目,及文物保护、古墓挖掘和防护工程等。
移民补偿项目指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财产及搬迁补助补偿项目、货币安置移民补偿项目、不需恢复的工矿企业补偿项目。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移民安置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批。
第六条水库淹没处理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由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共同编制,报经国家(自治区)移民机构审批。
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第七条移民安置项目应按照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安置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移民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
第八条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农业生产开发项目
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三个阶段编制;
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可简化为可研代初步(施工)设计进行编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可研代初步设计,由县级移民机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附相关行业部门审查文件报州移民机构备案审查,由州级移民机构下发批复文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在县级初步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州级移民机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二)村镇建设项目
村镇建设项目分详细规划和初步(施工)设计,两个阶段。
村镇建设项目应由县级移民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应与原有设施相衔接;单独实施的基础
设施或公共设施单项工程,可直接进行初步(施工)设计,设计内容应符合当地规划。
村镇建设项目由县级移民机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安置乡进行初步评审意见后报州级移民机构,由州级移民机构组织州直相关行业部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在经审批村镇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由县级移民机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单项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报州移民机构组织评审后进行审批;50万元以下单独实施的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单项工程由县移民机构组织评审,报州移民机构备案审查并审批。
(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
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可行性研究和初步(施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前期工作的编制、评审、审批程序参照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执行。
第九条专业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移民安置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牧道、等级公路、水利设施、输变电线路、电信光缆、工矿企业搬迁复建等专业项目,按照相应行业部门规范规定进行前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
库底清理项目由县移民机构按照库底清理规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州移民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移民补偿项目前期工作
县(市)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补偿项目的发放标准、程序和范围,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移民补偿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程序,由浅入深进行。
没有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权是否明确;移民是否直接受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评价情况;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金额;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县移民机构应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进度,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上报次年移民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移民机构会同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移民机构下达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各县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实
施。
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各县无法协调组织实施的移民安置项目,由移民机构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由移民机构组织实施或委托行业部门实施。
移民安置项目名称应规范,从项目前期工作至验收名称应统一。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包括移民安置项目名称、建设年限、项目实施单位、审批文件、概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各县移民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履行前期工作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完成施工设计工作后,由各县移民机构向州移民机构报送单项工程招投标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招投标,由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场前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复核具备开工条件的,下达开工通知,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县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总项目的项目法人,各县移民机构是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资金配套建设项目,由县、安置
乡上报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经州移民机构批准后,由县级移民机构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自治区相应行业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
项目法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工作。
移民管理机构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移民机构应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报经州移民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组织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中标通知及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资料应报州移民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符合招标条件的应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移民安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补偿标准、范围、内容、安置方式、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变更等,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经州移民机构批准后实施。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工程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较原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投资突破审批预算20%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核定,说明
变更原因、内容,报移民机构审批后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安置专业项目资金的拨付。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和专业项目(单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由移民机构拨付项目合同价款的30%,然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进度款,预留工程合同价的10%,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工程进度报表、移民监理评估单位拨款意见是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项目前期设计、咨询费用按合同具实拨付,并纳入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移民补偿项目资金拨付
根据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移民安置补偿项目由县(市)级移民机构报州移民机构分批拨付。
移民监理评估单位出具的资金拨付意见是移民补偿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项目档案管理
各县(市)移民机构建立健全移民安置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全面反映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总项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根据投资规模不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
和专业项目分别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州移民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专业项目验收分为建设管理单位自验、各县(市)人民政府或移民机构组织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专业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自验,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竣工验收后,报移民机构备案;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自验,报移民机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的文件资料:
(1)项目建设管理报告;(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4)分步和单元工程验收记录;(5)项目竣工图;(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7)基建审计报告;(8)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和投资投劳统计;(9)设计工作报告、监理报告、施工管理报告等。
备查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日志,资金拨付凭证等。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行业规定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运行管理、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自验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及预期效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和整改意见;
4、审定签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鉴定书。
第五章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上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移民主管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项目管理程序混乱、手续不齐,将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应限期归还,同时核减下年度相应的资金数额,并由该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必要时,暂时停止对该县下达投资计划和审批新的项目,并进行审计和整顿;造成严重工程质量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存在以上问题的项目法人(或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其罚款收归移民机构奖罚资金专帐,作为其他项目奖励资金开支。
第三十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其资金来源可在年度计划中申报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移民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