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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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专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专户是指财政部门所属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开设的财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按照资金用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财政资金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部门,市财政局国库科(以下统称财政国库部门)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在银行确定开设账户,各专户实行分帐核算,有关业务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开设财政专户。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八条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办理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支付业务。

第九条实行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单位备用金存款结算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记录、核算财会集中核算机构(含分设财会集中核算机构),对预算单位的备用金拨款和日常现金支付业务。

备用金存款结算账户不得用于预算单位应缴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和往来资金的汇缴过渡户。

第十条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一个单位具有两个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应以主要机构名称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应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办理账户审批,原则上应由预算单位财务分账核算,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内部设置的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食堂等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其财务核算应全部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对于人员编制数较少,收支规模不大,财务不适合单独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不予批设银行账户单独核算,由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核算。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的经济业务涉及下列资金,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专用款项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并纳入市财会集中核算机构集中核算:

(一)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基层预算单位原则上不予单独开设党费和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二)国家规定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十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基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按工程进度直拨施工单位,预算单位不再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核算。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开立财政资金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账户开立部门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财政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文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3、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预算单位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编委、人事、民政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

2、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事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制发的《社团登记证》;

3、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4、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国库部门审批。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国库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财政国库部门应对财政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或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及时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基本流程和管理职责是: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财政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或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财政国库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市财政局分管国库工作领导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报局长批准。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财政国库部门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须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同时要求申报单位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履行账户开立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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