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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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

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1999]6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5

【实施日期】1999.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1999〕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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