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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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十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

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

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

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

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

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 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

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

申请专利,乂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企业的商业秘密分“ AAA、“AA'、“A”三个等级。

AA碱,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 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

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 级商业秘密”、“ AA级商业秘密”、“ 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色

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

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竟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商

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续保

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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