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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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资料
1. 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四个阶段:
1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 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 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
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 年, 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 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 各国法律比较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
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条
规定:“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但应减轻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芬兰、冰岛、挪威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5岁。比利时、卢森堡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8岁。立法依据
3. 刑事责任理论责任能力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本质是犯罪能力,是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社会责任论:责任能力的本质是刑罚适应能力,通过科以刑罚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
目的。任何犯罪的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行为同样具有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以也构成了犯罪。但
是不对其处以刑罚而是保安处分,是因为其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
规范责任论:理解法律规范并从规范的谴责中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说: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承担责任能力说统一说
责任能力的地位: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要件正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责任前提说:当事人负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的前提
责任要素说:责任能力不是一般性能力,而是针对具体行为的要素
我国:满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才能成
立犯罪,进而行为人承担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判准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