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论文之《人肉搜索引起的玫瑰血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人肉搜索引起的玫瑰血案”的思考
【内容摘要】:“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与、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一种寻找方式、途径。近年来,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这种新科技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为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人肉搜索”的运行,以及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在“人肉搜索”搜索中的尺度,建设文明的网络环境,同时普及一些法律知识,现通过震惊全国的“人肉搜索引发玫瑰血案”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通过网上调查、相关报道书籍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查阅、民意调查等途径,分小组再综合的研究方法,从案例导入、法律要点分析、社会反响和案件总结等四方面作粗浅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故意杀人罪隐私权道德和法律
一、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概念应该出自于猫扑。
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那些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叫做赏金猎人。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就会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查询过程可谓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二、案情提要
2004年9月,阜阳某中学上高一的林明通过QQ与正在读初三的四川内江女生周春梅相识并相恋,之后有过同居生活。2007年,没有考上大学的林明到上海打工。2008年8月,周春梅考上了河南科技学院。2008年8月底,周春梅在网上向林明提出了分手。随后,周春梅更换了自己的一切联系方式,彻底从林明的视野中消失。
为了找到周春梅,林明在网上发帖,“控诉”周春梅的“负心和绝情”,获得很多网友的支持和同情,很快,通过网友发动的“人肉搜索”,林明得知了周春梅所在学校等详细情况。
2008年10月22日,林明购买了88朵玫瑰,将周春梅骗了出来,持刀朝周春梅颈部、面部等处猛刺30多刀,至周春梅当场死亡。作案后,林明没有离开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三、案件审判
一审于2009年3月3日开庭。举证过后,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虽然有在案发后拨打110的行为,但是并未接通;虽然可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但是其杀人意图明确,向被害人面部和颈部刺30多刀,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故不适用《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此案中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林明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侵犯了周春梅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明死刑。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林明承认在案发前以被害人周春梅的照片勒索其家人1万元,据《刑法》274条,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的家人强索财物,且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万元符合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故成立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535元。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明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03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新乡被注射执行死刑。
四、社会反响
行凶者虽然已经被判决,但是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还在继续。两个家庭受到难以弥补的
“人肉搜索竟然成为人肉掠夺了!”伤害,付出沉痛的巨大代价。
“这就是人肉搜索的结果么?”
网络上对“人肉搜索”的一种定义: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简单的一句话里饱含了对“人肉搜索”的爱恨情仇,这种网络上的新生事物一直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一边是反对丑恶、鞭笞腐败的正义锋面,另一边也有着助纣为虐的邪恶锋面。在这起案件中,女孩周春梅正是死于“人肉搜索”利剑下,“人肉搜索”成了助纣为虐的帮凶。
悲剧发生后有人指责发起者林明的居心不良,有人批判网友的推波助澜,有人指责网站疏于职守,以下是各方对此案件或者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1)非参与者
据新浪民意调查显示,30836人中有62.6%的人认为“震惊,人肉搜索成为挟私报复的工具,限制使用”,30.0%的表示“任然支持人肉,不能因个别事件而无视其正面作用”,其余则表示“不好说”。
腾讯网络调查显示,55.90%的网友认为:“恐怖,人肉搜索成为挟私报复的工具,该好好规范了!”27.95%的网友选择:“这只是个别极端案例,不能完全否定人肉搜索的好处”。
由此可见大多数人对人肉搜素持反对意见的,也可以看出人们对人肉搜索的矛盾心理。(2)参与者
无论是网友还是网站,都意识到自己无意中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我们被居心不良者利用了,人肉搜索成了他挟私报复的工具,最终酿成大祸。”据说周春梅死后,每天都有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到她遇害的地方吊唁。周父带着女儿骨灰回川时,有许多曾在网上辱骂周春梅的网友前往车站送行。众多网友用实际行动表示:他们在忏悔,在反思。任何手握“人肉搜索”利剑的“斗士”,任何一个把虐猫事件、公费出国腐败团这些劣迹曝光视为“人肉搜索”正义表现的人们,都不愿意接受周春梅之死的现实。虚拟的世界成为了真实的无可估量的“帮凶”,催生了一起真实的命案。
(3)发起者
可能有人会假设:如果没有那个可恶的发起者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了。当初发起者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呢?我想可以把他们的动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社会监督型。主要针对公务员或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最牛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最近的“香艳日记”事件等都是其中的代表。
2)惩恶型。主要指由网民发起的对某一社会败德或违法行为及其主体的信息搜索,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败德或违法行为,并推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惩治行动。网民的广泛参与、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把对事件的探讨推向纵深,这多少算是对当前大众媒介普遍以娱乐为重、不关注深度事件报道的纠正。
3)挟私攻击型。主要指由于利益或人际冲突而把他人的信息恶意公布于网络社区,甚至可能会伤及他人人格。由于法律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支持,人们大多借助道德审判、道德谴责甚至不正当的人身攻击等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受攻击者也可能进行类似的报复行为,但攻击的双方都不可能成为赢家,赢家只可能是网络或者说网络运营商。
4)娱乐恶搞型。这种是纯粹出于发起人的娱乐旨趣,恶搞为上,既不刻意攻击他人,也不刻意谋取利益或进行相关的道德诉求。这种信息搜索往往会造就一些流行的网络语言,如冏、雷人雷语等,并可能涉及现实生活。
5)公益型。这种是热心的网民发起的非盈利性活动,主要针对病症援助、弱势群体援助、灾害支援等。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和网站纷纷创建寻亲平台并不间断地发布各种信息,许多离散的亲人得以团聚。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弱势群体的人们在遭遇各种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