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学的管理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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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学的管理构架
大学的三种权力结构模式: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为典型的学术权力为主;
美国一些巨型大学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为主;
英国传统的大学为典型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
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权力结构,大学的权力结构主要由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组成。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大学各管理层次中的领导和辅助人员,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各学科领域、各专业中的著名学者、教授。从世界一些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看,大学以三种权力结构模式较有代表性:
◎以欧洲大陆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为典型的学术权力为主的权力结构;
◎以美国的一些巨型大学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为主的权力结构;
◎以英国的传统大学最为典型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的权力结构。
德国模式:学术权力结构
在德语世界建立的第一批大学是布拉格(1348)、维也纳(1384)和海德堡(1385)等7所大学。1809年普鲁士创办了柏林大学。二战后,德国大学重建,至20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共有19所大学和7所工业大学。
教授是大学组织体系的第一级。是其研究领域中的惟一讲座持有者,也是研究所的惟一负责人。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和教学单位,拥有全部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如实验室、资科室、教室和讨论室。
学部是第二级。战后德国大学有4—6个学部,包括了所有教授和教授被选资格获得者,学部的权力是咨询性质的,其决策机构是部务委员会,由15—40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全部教授、部分非教授教师组成,有时也有学生和助教代表参加。部务委员会负责课程安排、考试和学位授予等事宜,负责向教育部长推荐空缺讲座职位的候选人和教授被选资格获得者。学部主任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没有多大权力,每年轮流由从部务委员中选出的教授担任。
第三级是大学。大学主要的决策机构是学术评议会,评议会由学部主任和教授代表(每个学部一个)组成,还有二三名教授备选资格获得者的代表参加。评议会的权力通常限于学术事务,如课程和考试准则等,但比学部的权力要小得多。一般大学还设有一个大评议会,成员包括全体正教授和其他教学人员代表,其重要职能是选举校长。大学校长是教授,同时也是评议会的主席和大学的学术领导人,由全体教授选出,任期一年,通常都继任一年,是大学学术地位的象征。州政府通过依靠单独设立的机构、依靠委派的学术机构的代表来完成大学的非学术性事务,如大学管理及其经费预算、仪器设备、教授任命和研究所事务等。大学中存在小规模行政机构,受政府领导,并部分由公务人员负责管理,直接向教育部负责,不受校长领导。
美国模式:行政权力结构
美国大学是包括本科生学院、研究生院和一所以上专业学院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卡内基基金会的高等院校分类法,3595所高校分成10类,这些高校是能授予学位或被美国教育
部认可的经认证组织认证合格的学校。
美国大学组织的第一级是系。系的权力比较分散,有明显的集体管理的特征,首先是在正教授中分配,其次在副教授和助理教授中分配,每个教师都有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一般不允许学生直接参与管理。系主任一般每三年由高级教员轮换一次,他向一个或几个院长负责并向一个或几个校部的官员负责,同时又要向具有同等地位或接近同等地位的同事负责。系拥有教师聘任和提升的决定权,可以自行设置课程、颁发学位、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级是学院,包括文理学院、专业学院和研究生院。学院院长多由本院教师担任,一般由大学的最高官员任命,具有行政官员的地位,配有助理院长和其他辅助人员。院长主要实施对全院的学术管理,对全院几乎所有事务都有较大的影响和权力,特别体现在教师的聘任上。每个学院还拥有一个或几个团体机构,如文理学院教授会、本科生院教授会、研究生院教授会等。这些机构不定期开会,听取各自的院委员会报告和院长的报告,并通过集体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行政官员和教授团体有明确的分工和联合的权限。一般地说,行政人员控制预算,教学人员监督课程,二者联合负责学生工作。所以,在这一级,行政人员与学者复杂地相互交织在一起,被格拉夫称为“学者团体的官僚化同盟”。
第三级是大学。在这一级,董事会、行政人员和教授之间的权力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1)董事会。董事会的权限由批准建校的特许或立法来决定,它对外代表学校,主要职责是确定本校的大政方针,选举校长,根据校长举荐任命教授和行政官员,审批长期规划,处理学校的财产、财政及人际和校际关系等有关重大事宜,但不介入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董事会成员来自校外各界,以政府官员、企业家和社会名流为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不听命于州行政长官,这种地位使学校既能避免学校脱离社会,又能保持学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私立高校的董事会拥有经办学校的完全和独立的权力。董事会一般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董事会下设常设委员会,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权,还设有设备、投资、发展、学术事务、学生事务等委员会,分别处理各方事宜,董事会成员分别参加上述各委员会。董事会会议一年至少举行四次,下设的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2)大学校长。校长是美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最高负责人,由董事会推选,是董事会的法定代表和执行官员,受董事会委托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校长的作用十分关键,所以对其遴选非常郑重,绝大多数不从本校产生,而从其他大学或学术机构选调。校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全面行政事务,向董事会提出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议;提出学校总的学术政策,在学术事务方面起协调和推动作用;提出学校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学生事务。各校一般都设有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如负责学术事务、学生事务、规划和财政等工作的副校长。大学里有一大批行政人员,他们既不是教学人员,不受教授会控制,也不是州教育部的人员,不受其指挥。他们在招生、人事政策、设施管理、预算、公共关系、校友事务、大学计划、档案管理等方面,按照校长、副校长、财务主任和事务主任的指示进行工作,形成了一个高效的行政机构,并且,随着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行政人员的权力不断扩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3)评议会。学术自治的传统对美国的大学具有重要影响。早在19世纪,耶鲁大学就决定,所有学术性事务董事会都要根据教师提名或建议来作出决定。20世纪初,随着学科的专门化和教师在学术领域的贡献增大,社会广泛认为学术决策应由学者来决定,于是,学校学术管理的专门机构——评议会逐步建立起来。董事会多把制定学术政策与规章制度和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交给评议会,以保证学术管理的有效和高效率。评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校历、决定课程计划、确定学生录取标准和学位标准、确定学校教学设施的使用、确定教师和研究人员聘任与晋升等人事政策。评议会的主要成员是教授,一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和其他人员的数量也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