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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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3〕23号
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提高运用货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简称《运规》,下同),现予发布(单行本另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好本规程,要求铁路局做好如下工作:
1.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第一线,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做好货车运用维修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好《运规》是做好运用维修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提高运用维修工作水平的基本保证。

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摆正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位置,明确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认真解决问题,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

2.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

2003年三季度内,要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贯彻《运规》的模范。

通过培训学习,使职工明确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明确作业范围和质量标准。


训后要进行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3.铁路局要按照《运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和车辆段《货车列检所管理细则》(所细),对《运规》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分解细化,使之成为从事运用维修工作的职工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

铁路局制定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须于2003年9月30日前报部备案。

4.铁路局、车辆段要按照《运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组织调整和工装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推进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5.铁路局要加强对《运规》贯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全面掌握贯彻情况,要在2003年三季度内,开展一次全局的运用工作质量对规活动,重点是发现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运规》全面落实。

6.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作业方式、方法,推广科学的管理机制,使用现代化的工装设备,科学合理地调整列检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列检的安全防范水平,促进运用维修工作的跨越发展。

7.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机制取胜的工作思路,在贯彻《运规》过程中,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

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确保安全上。

特别是在《运规》实施前后的过渡时期,专职干部要上岗到位、紧盯现场,针对作业范围、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化,加强现场作业指导,保证现场作业有序可控。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文件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滑动轴承车辆和其他旧型车辆的技术检查执行铁辆〔1995〕100号文件要求。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要求 4…………………………………
第三章列检所 7……………………………………
列检所的分类、设置 7…………………………
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8…………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 12……
列车技术检修时间 14…………………………
红外线轴温探测 15……………………………
列车质量监督 15………………………………
列检所的劳动组织 17…………………………
列检所的设施、设备 19…………………………
第四章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 22………
装卸检修所 22…………………………………
车辆技术交接所 23……………………………
爱护铁路车辆 24………………………………
第五章专用货车 28………………………………
罐车 28…………………………………………
机械冷藏列车 30………………………………
加冰冷藏车 30…………………………………
行包快运专列 31………………………………
长大货物车 32…………………………………
第六章运用有关工作 35…………………………
国际联运车辆 35………………………………
自备车 36………………………………………
备用车辆 40……………………………………
超限货物车辆 40………………………………
故障车辆的处理 41……………………………
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
货车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43…………………………………
新技术运用考验 44……………………………
新线临管、地方、合资铁路 44…………………
第七章技术管理 46………………………………
列车检修作业计划 46…………………………
列检技术作业过程的编制 47…………………
基本工作制度 47………………………………
技术安全 49……………………………………
附件一货车运用维修限度表 51…………………
附件二定期检修周期表 55………………………
附件三质量保证期 57……………………………
附件四配件标记 64………………………………
附件五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简称、代号表 87……
附件六路外企业自备车自做
定检单位表 106……………………………
附件七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07……………………
附件八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31……
附件九货车换算闸瓦压力表 137…………………
附件十车辆大中破范围及限度表 138……………
附件十一机车车辆限界 142………………………
附件十二货车运用维修表报 14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
要组成部分。

做好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加快车辆周转,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基础。

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运用维修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以主动发现车辆故障,确保列车安全为目的;以全面落实标准化作业,突出“五防”(防燃切轴、防大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空车脱轨、防列车分离)重点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实现科学化的人机结合为支撑;以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动力;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管理为突破。

第3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基地是: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

第4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主要包括:
1.货物列车的技术检查和维修,扣留定检到期车、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

对货物列车进行红外线轴温探测、列车质量监控和定检车质量监督,反馈质量保证期内的货车质量问题。

2.开展爱护铁路车辆工作,对货物装前卸后、翻车机翻前卸后及出入解冻库解冻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

3.利用车号地面识别设备(以下简称AEI)的列检所复示终端,检查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进入国有铁路运营的地方、合资铁路及国际联运货物列车车辆的技术交接;对地方、合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等。

5.车辆备用及解备的技术检查。

6.有关车辆新技术考验的运用工作;军运列车、专运列车和货物装载超限车辆的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7.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5条铁路货车原则上无固定配属,全国运行。

因此,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实行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铁路局、铁路分局、车辆段逐级负责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6条列检所对列车进行技术检查、维修,是服务运输、保证行车安全、畅通的必要工作。

列检作业布局和列检所的劳动组织、作业班组设置及人员配备,须始终满足铁路运输需要。

第7条本规程是国有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参与国铁运营的地方、合资等铁路和路外企业的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均须执行本规程。

进入国有铁路运行的自备车按本规程规定检查、维修。

第8条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9条经列检所检查、维修的货物列车,须保证车辆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

第10条列检所须具备列车检修、作业组织、安全防护、材料储备、车间管理等必要条件。

要用先进、可靠、实用的装备强化列检所的作业和安全防范能力。

用于车辆故障检测的设备,须具有故障报警提示等功能;用于管理的设备,须具备数据采集、资料统计、分析和方案优化等功能;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须具备状态确认、报警和防误等功能。

第11条列检所的管理须有利于激励职工发现车辆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建立竞争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提高运用工作的整体水平,保证列车维修质量,加快车辆周转,优化列检作业布局,充分满足铁路运输需要。

第12条推进科技创新,研制、推广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逐步提高车辆检测手段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实行设备检测、人工确认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规范故障检测、预报、反馈、确认、处理程序,提高行车安全防范水平。

第13条全面开展标准化活动,做到以现场作业控制保证运用车质量,以运用车质量控制保证行车安全。

定期进行列检标准化检查与评比,树立先进列检所和优秀检车员标杆,推动货车运用工作不断发展。

第14条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全面带动货车运用工作,实现以计算机技术为基本手段的信息化管理。

凡与货车运用维修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满足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技术规范的要求。

研制开发的列检设备须具备与HMIS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

第15条列检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等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修、校验。

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须具备运行状态自动巡检和故障提示功能,每班使用前须进行性能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16条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技术资料、列检所检查列车的原始资料、报表、账簿须按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须准确、完整,并须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17条列检所使用的车辆配件,须符合铁道部颁布或批准的有关图样、技术条件及检修技术标准要求,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装车使用(含新品)。

第18条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配件,列检所装车时须有相应标记,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现车相应修程的剩余质量保证期。

列检所在更换配件时,不得使用铁道部规定淘汰的零部件。

更换轮对的限度按段修规定掌握,轴承的质量保证期须不低于现车剩余段修质量保证期。

列检更换制动梁时,须符合下列要求:同一转向架制动梁型式须一致;不得装用旧型圆钢弓形杆制动梁。

第19条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检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第20条有关轮对、滚动轴承、空气制动部分的运用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列?检?所列检所的分类、设置
第21条列检所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

列检所的设置须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以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线路对车辆运行的要求和车辆检修等条件合理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

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

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

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应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

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应设置制动检修所。

4.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

第22条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的设置、撤销和变动均须报铁道部批准;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红外线轴温探测站由铁路局按规定根据需要设置,但须报铁道部备案。

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第23条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和中转的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维修。

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

3.侧架、摇枕及一体式构架无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无丢失,间隙旁承游间不超限,常接触式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交叉支撑装置盖板无变形、破损,交叉杆无裂损、弯曲、变形,交叉杆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交叉杆支撑座无破损、端头螺栓无松动、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转8A型转向架重车摇枕圆弹簧每转向架可不超过1个)、窜出、丢失,转K4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斜楔主摩擦板无丢失。

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母无松动,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无破损;编织制动软管总成、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压力表作用良好。

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形杆无裂损,制动梁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形插销(螺栓)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及标签读出器的列检所除外)、丢失。

9.车门、车窗无丢失(含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在确保作业列车达到本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内,调整到达解体、编组始发列车的检查维修范围。

第24条区段列检所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修。

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

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制动梁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

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互钩差不超限。

4.中梁、侧梁下垂及车体倾斜、外胀不超限。

第25条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处理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

第26条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所,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范围,但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作业范围。

枢纽地区的小运转列车的作业方式及范围由铁路局自定。

第27条固定循环车组,在运行区间内无列检所时,铁路局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检修期限及范围,送就近列检所检修。

第28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列检所技术检查作业时负责检查闸瓦、闸瓦插销、车轮以及与货车的车钩连接状态,制动机性能试验由随车乘务员负责。

检查中发现车辆故障时,是否需要扣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

对随车乘务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所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29条列检所发现车辆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内进行维修;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较大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技检时间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可摘车送站修所或车辆段施修。

主要范围规定如下:
1.轮对不良需要更换或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脱出;
2.侧架、摇枕、一体式构架、轴箱、心盘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丢失,轴箱弹簧折断,摇枕弹簧折断超过规定,弹簧托板裂损需要更换;
3.交叉支撑装置故障;
4.车钩、钩尾框裂损,缓冲器、从板、从板座、冲击座破损;
5.主管、支管、制动缸、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加速缓解风缸、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闸调器破损;
6.底架各梁裂损、弯曲、下垂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丢失;
7.侧柱、端柱、角柱外胀超限;
8.空车车门脱落、丢失,棚车门锁扣鼻损坏、漏雨,敞车端门、侧门、地板破损影响装车;
9.罐车罐体及阀漏泄,卡带折断;
10.车体倾斜超限,底开门关闭不良,常接触式旁承破损、有间隙,间隙旁承游间不符合规定;
11.需要铆焊施修的故障;
12.脱轨车辆,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车辆;
13.守车不良影响运用;
14.因车辆结构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故障。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
第30条列检所对解体、编组的列车到达后及始发前,须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

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

主要列检所对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有调中转列车均施行一次全部试验。

区段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施行简略试验。

长大下坡道地区和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31条列检所应使用地下风管路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无地下风管路或地下风管路因检修、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应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全部试验。

始发列车利用地下风管路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后,连挂机车后只须进行简略试验。

装有列尾装置列车的制动软管的连接,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32条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1.全部试验: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上安装试验用压力表,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试验压力表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漏泄试验(到达列车不进行):置保压位或关闭第一辆车的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1min,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为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 min 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 (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所或制动检修所进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保压,在3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2.简略试验: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时,将机车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由列车后部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司机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缓解作用。

第33条经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

主要列检所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因制动故障关闭截断塞门的车辆(以下简称关门车)。

检修回送车及因装载货物关闭截断塞门的关门车,不得超过列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列车技术检修时间
第34条列车技术检修时间应根据列车技术检修工作量和检修组人数查定。

具体规定如下:
1.主要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定为1h;无调中转列车为3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40 min。

2.区段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定为1h;无调中转列车为2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30 min。

3.行包快运专列:无调中转列车为1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25 min。

4.寒冷、长大下坡道或运输不很繁忙的地区和重载列车及列车编组超过60辆的区段,可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技检时间。

国境站列检所的技术检查及技术交接时间,按有关国际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

5.在同一技术检修时间内,到达、始发列车超过列检所的作业组数时,应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检修,对于待检的列车,列检所与车站双方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

6.列车技术检修开始时间以插设好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为准,列车技术检修结束时间以撤除防护信号为准。

计算列车技术检修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

红外线轴温探测
第35条红外线轴温探测是防范车辆热切轴,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红外线轴温探测的运用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管理检修运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车辆热轴预报、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职责,确保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

第36条红外线检车员遇到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出现下列故障无法预报时,须立即通知列检值班员,由列检值班员向现场通报进行摸轴检查,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设备发生故障;
2.列车在探测站处调速停车;
3.停电。

第37条列检所须对带轴箱滚动轴承和滑动轴承的车辆手摸轴温检查。

总结、推广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滚动轴承故障的经验、做法,提高热切轴防范水平。

列车质量监督
第38条列车质量监督
1.在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须建立技术不良车监控统计分析制度,对通过交接口由邻局进入的列车,要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在到达检查中发现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应将车次、车号、故障部位登入台账,并及时电话通知对方列检所。

对方列检所要分析、查找漏检、漏修责任。

其鉴定范围规定如下:
(1)列车在途中因车辆故障甩车或发生事故;
(2)轮对技术状态不良或滚动轴承故障需要更换轮对;
(3)关门车、定检过期车、车轮踏面擦伤超限车(以下简称“三车”);
(4)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中梁、侧梁、端梁、枕梁)、车钩、钩尾框、制动梁裂损,交叉支撑装置故障;
(5)车门、车窗丢失,罐体漏泄;
(6)事故车。

2.相邻两铁路局须建立交接口列检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列车质量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可由相邻车辆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分别组织召开,相邻铁路局车辆处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联席会议,会后应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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