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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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人类社会存在至今,自然灾害风险始终是影响巨大的重要风险之一。自然灾害风险的成因的复杂性、结果的冲击性、影响的持续性给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尽管传统的风险管理理论为各种类型的风险提供了多种风险处置手段,如自留、损失控制、损失融资等,但如何从经济层面区分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型,如何根据风险的独特性质选择对应的风险管理工具,仍是一项复杂的课题。

我国自然环境的多样性造就了较为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环境,而更为特殊的国情是,我国尚处在工业化进程当中,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可能结果上存在更为显著的脆弱性。近20年来,与世界范围的自然灾害风险演变趋势相一致,我国自然灾害强度也在日益增强,特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有所增高,与风险载体的增多共同促成了自然灾害损失指标的居高不下。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与不可预期性表明,我国在个别年份受到重大自然灾害冲击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对于总体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存在相当大的威胁。

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如何在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制度安排合理运用现有经济资源进行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并构建优化的风险管理方式组合也因而显示出了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研究》一书正是对建立系统性、整合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的一次尝试性探索,该书从研究背景出发,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识别、衡量,并通过模型构建详细论证了以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为中心的多样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策略的最佳分工与实施路径。

对于正在完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而言,该书带来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现实出发,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灾害保险的最优需求问题

作为损失融资的重要方式,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介化和专业化的产物,且多涉及供需双方的博弈。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发展脉络及当前的供需背景,列示了该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理的竞争格局未形成,保险经营主体倾向于提供同质化、占据传统优势的保险产品,对于不同自然灾害风险暴露下的风险标的缺乏承保动力,无法满足市场差异化需要。

2.保险产品价格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影响了保险主体通过价格杠杆防范风险的能力,制约了自然灾害风险保障的扩展。

3.对于自然灾害风险影响最大的农业保险,缺乏系统、连续的政策支持,对于地震、洪水等影响范围广泛的巨灾风险,则缺乏明确的应对和保险体系构建思路。

面对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制度不充分的现状,作者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构建了自然灾害风险环境下的保险需求模型。模型分析表明,当大部分不可保自然灾害风险与可保自然灾害风险存在密切的现实联系、或在较长时期内体现为正相关时,无论是风险的相关性效应或偏好效应,还是由此引起的价格杠杆敏感性的提高,其直接后果都是风险主体对自然灾害保险的过剩需求不能被有限的保险供给所满足。在单位保单赔付限额不能超过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这会形成市场的非常态,即需求过剩导致保险费率上涨,费率上涨进一步抑制保险需求,更多地侵蚀常规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建立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研究了通过补贴扩展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供给问题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该书进一步建立了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进而探讨通过政府补贴提供扩展性保险供给的可能性。供给模型分析则表明,当与可保风险正相关的补贴存在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容易维持在法定标准上,无论市场环境如何,补贴都可以对保险价格产生反向作用,即对保险供给产生正向作用。不同的是,在保险价格市场化的条件下,更适合对赔付结果进行直接补贴和对冲风险;在保险价格外部决定时,更适合对消费者的购买价格进行补贴和对冲风险。

我国处于保险价格从外部决定到市场决定的转变过程中,在保持补贴稳定性、持续性的同时,也要保持补贴形式的灵活性,即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此为基础,作者建议通过补贴等多种方式扩大保险供给、将尽可能多的自然灾害风险扩展为可保风险,化解自然灾害保险不充分对常规保险市场运行的负面影响。在此过程中,既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扩展商业保险制度对自然灾害的覆盖范围,也要强化制度支持、发展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体系。

运用整体化风险管理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与防灾减灾机制、金融市场的互动关系

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过程中,还要注意保险机制与防灾减灾机制以及结构化巨灾金融产品的有机结合。研究表明,当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范围很大时,微观主体的损失控制措施相互之间存在替代作用。因此,通过强制性保险等形式激励微观主体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十分重要。此外,要完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支持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合理设计保险产品,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证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的效果。研究同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扩展了金融市场承担自

然灾害风险的容量和能力,以虚拟指数为交易基础的标准化衍生品工具的诞生,也意味着我国基本具备巨灾工具设计的制度与技术条件;与此同时,我国投资主体也非常需要引入新的、收益相对独立的金融工具对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分散。这种背景下,针对既定的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险交易或再保险交易为基础,依次发展巨灾互换、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品十分必要。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结构化巨灾产品属于典型的交叉性产品,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理念,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与金融市场监管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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