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 + 第22章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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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告诉
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其邻居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并致某乙轻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准备开庭审判,但此时某乙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乙的撤诉确属自愿,于是准许其撤回自诉。过了一个月,某乙就同一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某乙的第二次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是《高法解释》第263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对此种裁定,能上诉,高法265。
案例二:公诉转自诉能否进行调解
某乙因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某甲故意伤害(重伤)罪。
问:人民法院对这个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答:不能调解。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中,调解有2类,一类是由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类是自诉,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调解,公诉转自诉也不能调解但可和解。
有3处和解,一是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二是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规定对于特定案件当事人和解后,检察院可作和解后的不起诉,法院可从轻判处;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达成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物质损失限制(《高法解释》第155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
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提起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204
自诉案件:被害人以个人名义提起,直接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是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的案件,不能向公安机关告诉,公安不管。(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由被害人选择。高法解释1.2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
包含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高法解释》第259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04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诉转自诉的受中院管辖
3、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诉的参刑法98
《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属于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前不予受理,立案后驳回起诉。
对公诉案件审查时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法98规定检察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提起告诉的可以提请公诉,但刑诉法没有告诉转公诉的规定。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原则上书面,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
《高法解释》第261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高法解释》第545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四、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高法解释》第263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自诉案件立案前,缺乏罪证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缺乏罪证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公诉转自诉很难举证、不知道犯罪人无从提起自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审判
一、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法267
《高法解释》第267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存在共同侵害人或者共同受害人情况的处理法266
《高法解释》第266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对加害人有多个可以只诉部分人,对受害人对个可以只有部分人诉,但只能一次诉且不得反悔。
三、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49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若无法证明法院建议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205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