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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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参加当地人民银行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补救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可以挂失止付票据的种类

(一)支票;

(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汇票);

(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本票)。

第五条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条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

(一)支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办理持失止付;

(三)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办理挂失止付;

(四)现金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裁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

(五)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第七条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一)并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身份证件。

第八条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

(三)票据金额;

(四)出票日期;

(五)付款日期;

(六)付款人名称;

(七)收款人名称;

(八)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九条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票据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查明票据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

第十条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受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将第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于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格式自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会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十一条挂失止付的撤销

(一)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失票人,找到丧失的票据,应凭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制一式二联“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二),提交受理挂失止付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撤销手续。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三)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失票人,找到丧失的票据,应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填制一式二联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受理挂失止付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撤销手续。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第十二条责任

(一)票据关系人伪报票据丧失而申请挂失止付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按规定受理挂失止付后发生误付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三)失票人对挂失止付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对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实际内容不符,按票据记载事项付款,由此发生冒领的,由失票人负责。

(四)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五)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六)银行违反本办法受理不得挂失止付的票据,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1‰向挂失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足5 元的,按5元计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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