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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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力、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转制承办及其他园所不得参照。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取学费、住宿费
幼儿园可以向幼儿收取学费,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民办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教育成本核算基础标准。教育成本包括用于教育的固定资产(例如园舍、场地、设备等)和日常经费(例如保敦职工工资、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保育费、教学费、实验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等)。
(二)代管费用
幼儿园为本园幼儿服务,可向自愿接受服务的幼儿收取伙食费、校车费等直接用于幼儿生活的费用:其收费标准要以保持“收支平衡”为原则确定和调整及时结算。
(三)代收费用
1、幼儿园可以为幼儿代购教科书和在幼儿及其家长自愿的基础上代购学习用具、玩具、寝具、园服等直接转交幼儿的学习、娱乐、生活用品,或协助防疫部门收取防疫服务费,在家长同意的条件下为幼儿投保险收取保险费等。代收费用应按成本收费,“实报实销”,不得在幼儿中平均使用。
2、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占床费等。
三、收费审批程序
幼儿园向幼儿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标准,可依据本园办学成本、教育教学质量等条件自主确定,报区发改委备案。备案的幼儿园应按照备案项目及备案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高备低收,低备高收。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及时到区发改委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应当根据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学费收退费办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收费公示
幼儿园的招生入园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发布。招生人园广告须注明幼儿园的名称、地点、招收幼儿年龄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应将批准办园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规定、退费办法及标准等相关内容,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应在幼儿入园前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收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民办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民办幼儿园不得在批准的公示项目以外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五、收费管理
(一)收费协议
幼儿园应在幼儿入园前与幼儿家长每年签订一次《幼儿入园收退费协议》,明确幼儿的各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同时应对退园和因故未入园的幼儿退费标准、对幼儿短期请假的退费原则等进行约定。如收退费标准及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与家长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二)收费时间
幼儿园向幼儿收取的学费按每月收取,代收性收费可根据情况按学期或月份收取,不得一次收超过一学期的费用。
(三)财务管理
幼儿园下发给家长的收费通知书,须经幼儿园财务按照规定审核后,经园长签字,加盖幼儿园公章后下发。
幼儿园对幼儿交纳的规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必须开具合法费凭据,一人一票,并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管理。对幼儿交纳的代收性收费,应开具合法收据,按班开具的票据后附班级幼儿名单。
幼儿园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均须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举办单位、举办人、园董事会、理事会)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学费要单独核算,用于保教职工工资、设备和园舍的构建维修或租金、水电燃料等消耗物资费用、保育教学和办公等日常开支,代管费用应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核算,用于相关的后勤服务开支。
代收费用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成本收费,及时办理结算。各项代收性收费必须于项目结束或学期末清零。
幼儿园所得捐助赞助,须取得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幼儿园领导签字的证明,并单独记账,用于本园办园条件的改善和组织幼儿活动。
(四)部分代收性收费补充说明
l、订购幼儿园服的款项必须入账,严禁收取回扣发放老师劳务。
2、订购报刊杂志(必须持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并注明自愿原则,按定价收费。
3、代收保健费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并依据上级单位通知严格区分常见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项目。
六、附则
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园的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须经董事会审核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