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以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标准;4 单位绿化标准;5 园林式居住区标准;6 园林式单位标准;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即日起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1的规定执行。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0.2 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 park,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

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

与居住小区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 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

与居住组团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

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只用的绿地。

2.0.8 单位绿地率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9大规模移植大树broadscale tansplant of trees

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的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设施,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四季草花的比例。植物种类丰富,满足居民休憩、健身、居家等功能需要,营造绿色生态、花香飘逸、季相丰富、景观优美的植物群落,形成春季鲜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色彩斑斓、冬季阳光明媚的住区环境。

3.1.6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以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宜;

3 住宅南面5米范围内不宜栽植乔木,12米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

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

5 避免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7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视率。

3.1.8 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

3.2.1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 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3.2.3 区内居民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 单位绿化

4.1 建设要求

4.1.1 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并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

3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相应具有针对污染源较强抗性的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 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 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提高绿视率,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4 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4.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种类丰富,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避免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等形式的种植,营造群落层次分明、季相丰富、生态良好的优美景观。

4.1.6 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 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2 管理与维护

4.2.1 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 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基本无违法违规行为。

5 园林式居住区

5.1 建设要求

5.1.1 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

2 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指标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 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标准要求;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

3 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5.2 管理与维护

5.2.1 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

2 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

3 修剪合理,树形美观;

4 绿地无破坏、践踏现象,黄土不见天;

5 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5.2.3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5.2.4 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

5.2.5物业管理部门重视居住区绿化工作,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居民绿化意识较强,开展了绿化宣传及公众爱绿护绿等活

动,未发生毁绿损绿等行为。

6 园林式单位

6.1 建设要求

6.1.1 园林式单位应符合绿化达标单位的各项标准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6.1.2 园林式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 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或游园;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

3 单位绿化规划设计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6.1.3 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特色绿化:

1 无特殊安全要求的沿街单位使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

2 采取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如对屋顶、阳台、房屋立面等进行绿化。

6.2 管理与维护

6.2.1 绿地植物的养护符合5.2.1的各项要求。

6.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6.2.3 绿地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6.2.4 单位重视绿化工作,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6.2.5 职工知法守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行为发生。

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7.0.1 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房屋外墙边有散水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散水外边起计算;房屋外墙边无散水的,且绿化已至外墙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房屋外墙边起计算。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总面积的75%。

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的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路边1.0米起计算;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在房屋边的自房屋外墙散水外边起计算。

4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园绿地算到红线。

7.0.2 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

2 硬质铺装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1.5m计算。

7.0.3 绿化满足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林荫停车场硬质地面用植草铺装等方式进行生态绿化,且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绿化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的70%。

7.0.4 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的顶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对室外地坪不大于1米、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计算方式应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要求计算:

1 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深度为1-1.5m(含1 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地面积;

3 种植土层深度0.6-1m(含0.6 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4 种植土层深度0.3-0.6m(含0.3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7.0.5 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方式进行建设,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可计入绿地面积;

2 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 利用自然水体的水资源,因地制宜,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

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4 绿地围合的游泳池、消防水池、大型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7.0.6 立体绿化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养护良好的屋顶绿地,可按15%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2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的花园式屋顶绿化,可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3 其余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7 墙体绿化、垂直绿化、嵌草地坪等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8 居住区中以任何形式围合、非公共使用的绿地及别墅区中为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均不计入居住区绿地率的计算。

7.0.9单位用地范围内在作为单位发展备用地或后期开发建设用地上进行绿化的,其绿地面积不纳入单位绿地率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引用标准、规范目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

3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75—2002

4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5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6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

7 《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

8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

10 《江苏省节约型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试行)》(苏建园〔2011〕25号)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

2术语 (2)

3居住区绿化 (3)

4单位绿化 (3)

5园林式居住区 (4)

6园林式单位 (5)

7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6)

1.1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已经实施了近20年,在促进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指导其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管理的要求,为此,对原标准做出全面修订,更好指导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1.2 本标准主要针对全省设市城市及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制定。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的要求、条件与城市、县城有较大差异,可因地制宜参照执行。

2.0.1 居住区的规模、级别和组织结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2.0.2居住区绿地的内涵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阐述。将其中的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是基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已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各类统计也已做了相应修改。

2.0.3居住区公园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公共绿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4 居住区公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表述,其中规定面积不小于1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为1公顷”的规定。

2.0.5小游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对小区游园的表述;其中规定面积不小于0.4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居住区小游园最小规模为0.4公顷”的规定。

2.0.6组团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组团绿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7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定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阐述。

2.0.8单位绿地率的涵义沿用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界定。

2.0.9近年来各地在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中时常出现移植大树的现象,甚至出现大规模移植大树的情况,不仅违背了自然规律,对大树资源也造成严重破坏和浪费。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到我厅长期以来一直反对和禁止移植大树,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本标准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对“大规模移植大树”的定义参照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3.1 建设要求

3.1.1—3.1.3 指标值及各项要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的相关规定。

3.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城市居住区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我们将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为5大类,作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3.1.5 根据居住区绿化的综合功能,结合我省所处生物气候带的地带性植物的特性,提出居住区绿化植物的总体要求和可实现的四季景观。

3.1.6 针对居住区特定区域、人群对植物的要求,提出植物种植的相关规定。

3.1.7 立体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倡导的节约型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城市中。根据居住区不同的建筑形式、居住人群及居民的生活要求,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立体绿化,而在居住区公共设施建筑上应尽可能地进行立体绿化。

3.1.8 居住区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指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程序。

3.2 管理及维护

3.2.1 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是指绿化工程建成并移交业主管理后,树木的成活保存状况。

4.1 建设要求

4.1.1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规定:“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规定:“工业绿地的绿化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基于上述两个标准的规定,从兼顾改善城市生态和节约城市用地的要求出发,并综合目前我省各市的执行情况,本标准将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定为不小于15%,并提倡通过立体绿化,保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本条指标值要求。

3 本项指标值的设置参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

4.1.2 根据单位性质和功能的需要,一些单位会设置地面停车场和较大面积的广场,采用林荫形式对这些场地进行绿化覆盖,既改善了单位内部的环境质量,也会提高场地的使用功效。

4.1.3 旧区改建的单位位于城市老城区,标准对绿地率要求降低了5个百分点。但受到用地的制约,对确实难以达到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出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的最低要求,以改善老城区总体绿量少、生态环境质量差的状况。

4.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城市单位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我们将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为5大类,作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4.1.6 在单位绿化建设中,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应成为一种积极倡导和推进的绿化方式。

4.1.7 单位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指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程序。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情况说明

一、公园资源状况 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风景旅游城市,曾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最佳人居范例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荣誉称号。多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战略,把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市区每年新增450到500万平方米绿地的实事项目,已连续7年被评为苏州市“十大民心工程”,市民从家中出来,平均300到500米半径就有一个绿色空间,在此过程中,更是建设了一批标准高、规模大、生态效益明显的公园绿地,如三角嘴湿地公园、白洋湾公园等。 目前市区市管绿地面积达800多万平方米,其中公园管护面积达470多万平方米。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市区基本形成了“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格局,目前我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已分别达到37.2%、42.7%和14.9平方米,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公园管理现状 1、公园管理工作内容 (1)公园植物管理。在乔灌木的整形修剪、地被草坪的修剪除杂草、花坛花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都有统一严格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2)对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园路广场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的维护,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等公园设施的完整、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有严格规范的要求和完善的巡查制度。 (3)卫生保洁管理方面要求公园内要做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杂物、垃圾及时清理外运等。 (4)公园绿地保护方面要求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五钉拴刻画等现象,绿地安保全天候24小时。 (5)配合12345便民服务和110联动工作,强化责任,及时、高效、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项。 2、公园管理工作发展历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资料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DGJ32/TJ 169—2014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 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 芦建国周俊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居住区绿化 (4) 3.1 建设要求 (4) 3.2 管理及维护 (6) 4 单位绿化 (7) 4.1 建设要求 (7) 4.2 管理及维护 (8) 5 园林式居住区 (9) 5.1 建设要求 (9) 5.2 管理及维护 (9) 6 园林式单位 (11) 6.1 建设要求 (11) 6.2 管理及维护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12) 条文说明 (17) 1 总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游览苏州园林常见问题解答

游览苏州园林常见问题解答 1. 学生凭学生证进入苏州园林游玩是否可以享受半票优惠? 根据《苏州市园林系统景点门票优惠范围及措施》精神,全国高等学院园林专业的学生,入园实习可半价优惠。如非园林专业或不是来我系统实习的,不可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 2.劳模进入园林是否可享受优惠? 苏州市园林系统所属景点,全国“劳动模范”可凭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和苏州市总工会发放的“游园证”免票入园。 3.老年人进入苏州园林有哪些优惠?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所在地发放的《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可免票入园;苏州大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证》实行半票优惠;东园、动物园对持有苏州市《老年证》、《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实行全部免票入园。 4.离休干部进入苏州园林有哪些优惠? 离休干部凭苏州市老干部局、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发放的离休干部游园证可免票入园。 5.军人是否可以免费游览苏州的园林? 现役军人可以凭军官证或者士官证免费进入我局所管辖的园林景点游玩, 革命伤残军人持国务院颁发的伤残军人证免票入园。 6. 儿童进入苏州园林要买门票吗? 根据苏州市园林系统景点入园规定, 对身高1.2米以下的少年儿童,由成人携带可免费入园, 儿童节,我局所辖虎丘山风景区、东园免票对儿童开放。 7.苏州五县市的可以办园林卡吗?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7号精神,园林卡发售对象仅限市区居民和长期在苏工作学习的人员,不包括五个县级市居民。 8.园林卡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每年园林卡分两次办理,一次是在六月份,一次是在十二月份。 9.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庆时节以及淡、旺季游玩园林,可以用园林卡吗? 各类节庆期间游玩园林,除夜花园外,园林卡可以正常使用 10.园林年卡丢失是否可以补办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窗口号:226 一、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无 四、数量:无限制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含内容要求)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文件;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 设计方案应当包含: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现状用地平面图、现状植物调查图、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植物配置平面图、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

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有设施绿化的需提供剖面图。 6、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文字表述)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绿地率不达标的项目,申请人应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后,凭有关票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8]263号) 八、办理期限:法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办理机构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十、办理机构电话:68505226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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