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节宪法的价值

1、宪法的基本价值

(1)人民主权: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的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作方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2)宪政秩序

(3)社会发展

(4)社会正义

1)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

2)宪政也是一种程序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效率和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

3)对于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

2、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

2)宪法其它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的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正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政治秩序,社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从社会宪政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

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

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整IDE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

第二节宪法的作用

1、定义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1宪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先发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2、宪法作用的种类

1. 指引作用:所以法律规范都具有的指引作用。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及违反宪法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引导公民或国家机关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宪法特有的规范指引作用:

①就指引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②就指引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③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效力至高无上。

④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确

2、评价作用

宪法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宪法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宪法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即宪法监督机关)对公民、国家机关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

宪法的评价具有同一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3、预测作用

指根据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

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5、强制作用

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3、宪法作用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的区别

(1)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主要是限制性的;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力,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而言是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在列举之外,宪法无禁止和限制即应视为公民的自由;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设计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行使权力。

○2宪法与可为模式的行为模式设定公民权利;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有不为的自由;

宪法以国家职责的方式确定国家权力,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

○3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实现的方式可以由公民自由选择;

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委其行为本身,对于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是次要的;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

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行为又重视行为的动机和后果。对权力行为的评价是一种政治评价,即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的依法作出的权力行为是否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负责;即使权力行为依法作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作出政治制裁。。

4、宪法的社会作用

(1)宪法对政治的作用:

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宪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

(2)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

1)宪法甘薯被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一国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是和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还可以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的影响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5、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有赖于宪法的充分实施:

①.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

②.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政治条件。

③剔除传统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文化条件。

④.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是宪法发挥作用的自身条件。

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宪法的功能

一、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宪法涉及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很广,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法治统一和文化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我们不能将宪法所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和受到宪法影响的一切事物都罗列到宪法功能或作用的范围内,那样也许会使我们不能真正把握宪法功能的实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功能是根本性的,也是简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 16条规定:“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段对宪法的经典表述可以说已经点明了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成为国家法制的核心。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地位是其成为统治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政权依赖于制度性的权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保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保证它的实现,就成为宪 《人权宣言》第 16条中“ 权利保障” 所要保障的“ 人权” ,法的独有功能,这是普通法律办不到的。 其实质和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是资产阶级国家不便言明的根本任务,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上。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将建设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国家的性质,保证国家前进的方向。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对这一点是公开言明的,毫不掩饰的。因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人类不仅需要财富,更需要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确认和保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 统治阶级掌握的政权需要得到普遍承认,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行使;社会秩序的建立,是统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结果。而这两件大事,都要依靠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完成,普通法律可以支持宪法发挥这一功能,但普通法律本身却不具有这一功能。这一功能也是宪法独有的功能。宪法是通过确认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来发挥这一功能的。宪法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层级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和调整政府和人民以及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和调整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各重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所具有的这种确立国家根本性的制度,调整重大基本社会关系的功能,是近代宪法最为显著的功能。《人权宣言》第 16条中所讲的“ 确立分权” ,就是指确立资产阶级“ 三权分立” 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勾画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与人民、中央与地方、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需要发挥这一功能,保障基本人权,规范的限制国家权力,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宪法将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宏观上确认和调整着国家内部重大的社会关系,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程序。普通法律只有在宪法提供的这套操作系统中,才能发挥其具体的作用。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作用概述 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1]。无论是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或者英美法系国家,宪法都是有最高效力的,长期以来,学术界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在英美法系等柔性宪法国家,宪法与其它普通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实际上即使在英美法国家宪法也有最高效力的,最高性可以说是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在一些国家中宪法并未具备一种有效的保障,实际上,有些国家虽未设置这类保障,但其宪法还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英国就是如此。 法的效力与法的作用是成正比的,宪法的最高效力意味着宪法的根本法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别是近代以来,人类以民族国家为基本生存单位取代了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以民族国家为生活单位的现代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正如日本学者杉原泰雄所说:“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 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主要指宪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任何部门法都有自己的作用,在这里应当注意宪法的作用与其它部门法作用的联系与区别。宪法和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法律控制手段的一部分,但宪法主要通过建构法律制度、规范国家权力并调整不同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来达到控制的目的。宪法的作用可以再细分为理论上的作用和实践中的作用,理论上的作用是从学理出发分析宪法应该产生的作用,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也许在实践中表现的不明显,但它一直在潜移默化的影响宪法,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的作用则是宪法经过了数百年的实践,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它是表现在外面的,现在一般教科书上讲的宪法作用都是实践作用。 (一)宪法理论上的作用 首先,宪法可以为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个刚夺取政权的政治体最先做的事情就是制定一部宪法,而任何一个政权巩固自己的传统地位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也是制定宪法,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清政府在被辛亥革命推翻的前夕仍要抛出一部宪法,尽管这部宪法只是个空壳,但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所要表达的意思,即:我们有宪法,我们是合法的政府,你们不能推翻我。 其次,宪法提供了比较政治制度的方便的手段。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特别是规定了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置,这样,凡是立宪的国家的国家政治制度多少总能从宪法中体现出来,这样就为国与国之间制度的相互比较并且汲取精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再次,宪法提供了一些全世界都信仰的价值观念和规范。自由、平等、秩序、正义等价值几乎是各个国家宪法中都坚持的价值理念。1789《人权宣言》第16条曾做了简要的表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二)宪法在实践上的作用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2018年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重新修订了75个字的誓词,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相比较20XX年的誓词,本次修订增加了“美丽的”和“现代化强国”。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把宪法宣誓制度固定下来。 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是把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放在了最高位置。这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认识程度,对宪法的尊重程度,对宪法的维护意识大大提高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宪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与宪法相违背的行为。 宪法宣誓对宪法的广泛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宣誓虽然是仪式性的,但是它的辐射作用很大,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带动他们重新认识宪法、理解宪法、尊重宪法,并运用宪法处理问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在国家的层面上对宪法宣传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宣誓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应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宪法里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手中的权利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必须要尊重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始终让权力在人民监督之下运行,在阳光下运行。 宪法宣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价值 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 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 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 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 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 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a.压制型秩序 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 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a.从理论上来说,宪法秩序应当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即宪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 b.宪法秩序是一种选择性秩序,即宪法对制度的安排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秩序的形成有其规律性,文明时代以前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自发型秩序,依靠习惯和道德而规制人们的行为。 c.宪法秩序表现为制度安排。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宪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从世界范围而言,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及专章规定的国家机构,都是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规定。 2、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如果说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是宪法的首要功能,那么,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宪法的主要功能。在宪法产生的早期,一些宪法文本都是以权利宣言的形式出现的。世界各国也都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也有的国家把保障人民权利的文件列为宪法的序言。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切实的、实事求是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 在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主要是借助于普通法律来实现的。因此,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则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条件。 3、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宪政实际是依宪而治的政治,它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追求。由此,国家的立法权必须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行的基本准则,以求实现良法之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完备法制的过程,也就产生任何保证法制统一的问题。各项立法互相矛盾,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王筱维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在国家治理结构全面升级的背景下,通过宪法弘扬法治精神,凝聚社会共识,激励公民责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改革开放30年以后,正是由于宪法强大的法治地位,我们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了人们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时期我们高扬宪法的旗帜,坚定不移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宣告着宪法将走下高高在上的神坛,飞到寻常百姓身边,培育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法律文化。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成为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根基。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的精神价值

宪法背后的价值 署名:广东警官学院2010级行政管理一班林小靖 摘要: 八二年宪法实行30年之际,全国各地举行了各种纪念现行宪法实行30周年的活动,更多年长的专家、学者表达了对“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话的感慨和期待;然而,年青一代人却因为知识的无知和对宪法现实状况的不理解,产生了不知道为什么要信仰宪法的疑惑。本文主要通过穿插中美两国的情况,吸收和借鉴历届美国总统就职演说中对美国宪法的分析和评价,然后让更多人理解宪法到不仅仅是简单的法条,它背后反映的是更多人的思考和选择,也反映了一种智慧,需要人来解读、理解、信仰,才能发挥出宪法所具有的力量,影响社会生活。 关键词:国家和社会的期待、信仰 正文: 一、落实宪法,寄托着国民对国家和社会的期待 八二年宪法实施30年之际,全国各地召开了各种各样的宪法学习、分享会、讨论会。不少主流媒体、学术网站等都邀请了我国宪法领域突出的专家们来大谈“宪法”,一来给广大民众普及了我国宪法知识、我国宪法历史,二来让更多的人看到了我国宪法实施不容乐观的状况。对于许多老专家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各界迎接八二年宪法实施三十年之际纪念会上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深深地说中了他们心中的诉求,也让更多的法学者振奋地看到了中国的希望。 我国著名经济专家张维迎,在2012年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发表了如下演讲: “未来十年,(我国)改革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我相信重中之重就一条,就是真正的落实《宪法》。《宪法》本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但是非常遗憾,在现实当中,《宪法》在我们国家可能是最不重要的法律,好多的政府部门可以随意的制定政策,否定宪法。我们在法庭上可以用任何的法律为自己辩护、打官司,但是我们唯一不可以用《宪法》为自己辩护。所以,我想未来真正能够落实宪法,国家的治理环境,政治、经济体制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1 《光明日报》在2012年12月9日刊登了一则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都收到院长的礼物,一本印着现行宪法和四次修改内容的小册子。册子上,校长说:“宪法文凝聚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宪法语言汇集着一个民族最精美的表达,希望同学们学法先学宪法,守法必守宪法。”正如记者所说,这不仅体现了一位法学院院长对学生的期待,也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请参考课本P20——23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主权”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 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切实的、实事求是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 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宪政实际是依宪而治的政治,它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追求。由此,国家的立法权必须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行的基本准则,以求实现良法之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完备法制的过程,也就产生任何保证法制统一的问题。其次,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宪法不仅为日常立法规定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宪法就不会有法制的完备,从而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当前,根据宪法的规定,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台湾回归祖国也将继续按照这一方针解决。尽管这些地区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一点,已为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并不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鉴于国家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并将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在宪法之中。

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

一、填空: 1、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发展和。 2、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3、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 4、宪法作用的对象是。 二、名词解释: 1、宪法作用; 2、宪法价值 三、简答题: 1、宪法作用的特点有哪些? 2、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 一、填空: 1、宪政秩序;社会正义。 2、民主和人权。 3、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4、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二、名词解释: 1、宪法作用:就是指宪法以其自身的活动(即宪法调整的形式)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 2、宪法价值:指宪法以其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在人类追求宪政秩序、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和实现基本人权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价值指标。宪法的基本价值指标有四,即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 三、简答题: 1、宪法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现实反映;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宪法对宪法关系的主体和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在根本上,宪法只有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作用。同时,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

法本身是否完善、宪法能否得到充分实施、普通立法能否加强和配合、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否具备、公民宪法意识是否充分等等,也决定或影响到宪法作用发挥的形式和效果。 2、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这体现在:(1)宪法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权利和自由,且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设定对公民来讲,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的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应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定而擅自行使权力。越权行为无效,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定,同时也是对国家职责的设定,因此,国家对宪法赋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为或不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之,不能随意放弃。(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也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不合宪法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公民权利只要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其实现方式可由公民自由选择。(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

宪法意义

宪法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

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

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2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是一部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的特点与其他宪法有什么不同?它的作用又在哪里?于是我们就开展对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的探究活动。 ①、通过查阅资料,认识中国宪法的特点和作用,加深我们对我国宪 法的认识。 ②、通过探究活动,将书上获得的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社会 实践能力,提高整理,分析资料的学习能力。 ③、发挥个性特长,学会与人协作,交流;增强团队精神,学会 与人合作。

当研究方案确定之后,课题组成员开始行动。首先是收集资料,同学们通过学习明白,研究工作必须建立在充分拥有和利用资料的基础上。一般来说,获得资料的方法有三种。 ①、请教相关领域的专家。我们的课题探究主要涉及我国宪法,但 由于我们能力范围有限,所以我们向教政治和教历史的老师们请教,了解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 ②、利用因特网的搜索功能。我们课题组成员分工协作,从网上查阅 与此课题有关的材料。 ③、查阅文献。课题组的每个成员都参与到查阅文献的工作中去。他 们利用课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书店去查阅相关的书籍、报纸、杂志等。 接着,我们对已收集的资料分门别类,将有价值的信息纪录下来,最后我们就进行文字的表达。 (一)、中国宪法的特点 宪法的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法律家族的龙头老大——宪法。我作为国家的总章程,我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位法律成员的立法根据,我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我有三大特点,这些特点是别人没有而我独有的。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一、宪法的价值 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

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 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3】宪法价值是价值相对性与价值绝对性的统一现代宪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价值互补,而不是绝对的价值主义。何种时代,人类对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与道德准则是具有共同性的,人类对于宪法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以保障人的道德权利或“最低限度的人权”的价值追求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主体之基本价值需求及宪政之基本要旨虽处于不同时代,但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承继性,这就是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自由与权威、理性与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上,无不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政府权力的制约为价值追求和立宪宗旨。

宪法用途以及误区

宪法用途以及误区 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更不必说了。我相信任何人都可能会犯错误,这部法律的起草者和审议者自然也不例外,而我更相信人民的集体智慧。不论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理解高深的法律理论和术语,他们来自实际经验和切身利益的直觉都应有助于纠正立法精英的偏差。有人对物权法草案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完全正常的。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认为并主张国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违宪”。在一个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国家里,这本来应该是他们的权利。 然而,作为宪法学者,我同时也对争论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感到本能的担忧。自觉运用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宪法的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和常规。毕竟,宪法不应该是一盒“万金油”,谁都可以随便进来“沾”一点,然后再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弄不好,这种做法很可能“误用”了宪法,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确实有自由表达这类见解,但是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怎么用,我们还是要在学术上讨一个“公道”。 尼采曾经写过一本名叫《历史的用途与误用》的小册子,其中他说道:“我们服务于历史,只是因为历史服务于生活;但是如果将历史研究的价值超过某个极点,那么我们就割裂了生活并使之堕落。”宪法也是如此,过犹不及;如果用得不当,我们还真的可能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违背宪政的初衷。因此,我借用了这本书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宪法。 一、(请)认真对待宪法 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见解,法学家也不例外,我还是认为法学家应该更严肃地对待宪法问题,避免轻易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其讨论的对象――宪法和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将学术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我假定我们都能同意:我们在这里花费版面、笔墨以及读者的时间进行讨论,不是为了一场论者个人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争吵,而是弄清楚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否则将是对这本杂志及其读者的亵渎。当然,几乎任何人都有价值立场,都有在民主政治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讨论学术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将自己个人的价值观放在一边,共同遵循普遍承认的价值中立的学术规则。如果没有共同尊重的学术讨论的基本规则作为底线,那么争论就失去了鉴别真伪、判定胜负的理性基础,这样的争论当然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好在法学家一般都假定,他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是价值中立的。这种假定有时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基于上述理由,价值中立的目标即使是可望而不可及,也不妨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否则,只怕一场争论下来,除了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彼此擦肩而过、造成一时的热闹和繁忙之外,什么实际问题都解决不了。 我认为以下主张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应该成为学术讨论的各方共同接受的起点: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enforceable)的法律效力;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所引用的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这个标准对宪法问题的讨论尤其重要,因为几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集中规定了大量基本原则,其中某些原则只是对宪法解释发挥某种指导性作用,未必能在法律上获得直接的实施。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宪法原则只是表达了一种笼统的政治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情况下(譬如在物权法某些规定的合宪性上)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可能得到一个统一的令人心服的“标准答案”。然而,如果论者将自己的价值观掺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宪法基本原则惟一正确的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出发点;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的学术观点发动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 我相信这个提议并没有带入我个人的主观立场。我在此只是主张,我们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首先是一部法律,因而我们必须至少像一部法律那样认真对待它。在一部法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有公认和确定的意义;事实上,1982 年宪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是如此。有些宪法条款是不可操作的,因而不能作为衡量法律合宪性的尺度。这些条款虽然在宪法之中,但是其目的是表达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标准。因此,我们(尤其是作为法学家)不能随意指责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违背某些笼统的宪法原则。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较真”,那么我们所做的其实只能是喊口号、“抓辫子”而已。我们这么做,并不能给宪法带来任何尊严;恰恰相反,我们只能使它沦落为政治口号,成为“文革”式的政治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试问,这种表面上“维护”宪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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