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宪法》法条真题解说.doc
前言: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
由考试大纲和样题可以看出,法理学总分值比重大,共占40分。
在综合考试中难度较大的分析题和论述题共45分,法理学则占25分。
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
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由于它没有各部门法所对应的法典、法规,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基本围绕指定教材,即《指南》进行复习(周旺生语)。
第一章、法的特征(非重点章)#1、法、法律的词义本节的着重点应放在指南第一页的第三部分,即掌握法律狭义、广义的概念。
1、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层含义;#2、法的形式特征(已经考过,但可能考简答)★本节列出的四部分内容都很重要,思考问题时也应由这四个角度出发。
学习时应注意与第三节内容的联系,即由形式特征到本质特征。
一、法律的一般特征:来源: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除标题外包括下属3点:法律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特点:概括性;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包括三小点及制定的定义,认可,认可的三种情况;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二)、(三);★4、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一)、(二),法律的程序性:实施和制定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法的本质特征★学习时由二、三、四部分着手,与上一节相呼应。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即可;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这一部分是重点,可出论述;★法律是一直与规律的结合,应着重理解法律与规律的联系和区别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观的、意志的。
法律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法律不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它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不反映规律。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一、强国书店,一个开在法学院校门口的小书店,每年都能看到许多即将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们前来选购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法学宪法学原理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其中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案例非常重要。
因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题目一: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2018年真题)1. 题目分析这道题目要求考生解析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可以从宪法的定义、功能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解析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本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责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信力与稳定。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和法律性。
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最后,宪法是一部具有根本架构性的法律,它构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权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了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国家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作用。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至关重要。
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2.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见表2-1)
表2-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2.宪法的发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进行划分。
(1)近代宪法发展(见表2-2)
表2-2近代宪法发展
(2)现代宪法的发展(见表2-3)
表2-3现代宪法的发展
考点二:宪法的发展趋势(见表2-4)★★★★
表2-4宪法的发展趋势
考点三: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见表2-5)★★★
表2-5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考点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见表2-6)表2-6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2.对1954年宪法的三次修改(见表2-7)
表2-7对1954年宪法的三次修改。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336编号《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1.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概念1.人权与基本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概念(1)宪法词义的演变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连。
(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①从宪法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效力不同表现在:①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因违宪而无效;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宪法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③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④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关系。
(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2021年厦门大学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精编资料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精编资料一、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真题汇编及考研大纲1 .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 1995-2013 、(回忆版) 2015 、 2017 年考研真题;其中 2002-2013 有答案2. 厦门大学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大纲①2018年厦门大学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大纲。
二、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资料3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相关资料( 1 )张文显《法理学》 [ 笔记 + 课件 + 提纲 ]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考研复习笔记。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本科生课件。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复习提纲。
( 2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含答案)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简答题精编。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论述题精编。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分析题精编。
( 3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模拟题 [ 仿真 + 强化 + 冲刺 ]①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专业课六套仿真模拟题。
②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六套模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③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六套模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4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考研相关资料( 1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考研核心题库(含答案)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简答题精编。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论述题精编。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分析题精编。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分论)【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本权利分论12.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分类1.自由权(1)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而通过自由意志与行为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
对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始终是从近代到现代宪法的重要功能。
(2)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
(3)自由权主要是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嫁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接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
(4)近代所确认的宪法权利是三大自由权:人身、精神、经济的自由,除此之外,还包括平等权及公民的政治权利、2.社会权(1)社会权,是指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和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
(2)在自由权已占据了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垄断地位的20世纪初叶,社会权衍生的原因或者导火索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日益艰巨和市场万能神话的破灭,社会公平、社会利益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正合时宜,因此主张国家保护义务的社会性权利的法律理论与立宪实践应运而生。
(3)社会权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价值,其权利触角触及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
社会权利的出现及入宪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二、平等权1.平等的观念起源和发展(1)自由与平等是近代宪政主义所致力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2)形式上的平等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的出发点仅仅在于废除封建的身份制和特权制度,要求人们自由地参加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的起点上的平等,即一种“机会上的平等”。
(3)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保障机会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人的人格发展的前提条件给予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0.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性自治概述1.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与演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以居住区域为基础,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
2.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宪法(1)社区自治权往往被视为一种天然的固有权,是一种先于政治国家、无需宪法和法律确认即存在的天然自由。
(2)现行《宪法》在第111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基本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这意味着公民不能在宪法规定的形态以外开展基层自治活动。
(3)从规范结构上看,现行《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的规定位于第三章第五节,即国家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但是要明确其并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样安排只是出于结构篇幅的合理性。
3.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自治性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它在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外则要求免于政权组织的不当干涉。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性组织这一特点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①社区是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以社区为基础而设立的,并且只存在于基层社区。
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成分,所有居住地的居(村)民都是居(村)民委员会的天然成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作用(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①补充国家民主的不足;②培养公民的民主能力。
(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当然,上述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实效性。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是指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①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国家与国家机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家与国家机关8.1 复习笔记一、国家与国家机关概述1.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概念(1)国家国家是以领土、人口和主权为构成要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国民整体的利益为目标,得合法地垄断暴力及其使用,并以国家机关为代表机构的公法人。
(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由国家通过宪法所设立的、有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承担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权机关体系。
①从产生上看,国家机关往往必须经过国家宪法所设立,并且由宪法分配固定的职权;②从地位上看,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代表,它代表国家参与各种国内与国际活动,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国家来承担;③从功能上看,国家机关所承担的是国家职能;④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表现为特定的政权机关体系,它是由各种国家机关通过相互分工、监督、制约与合作而结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3)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①国家是公法人,而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的机关;②国家和国家机关也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2.国家机关的分类(1)按照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①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③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2)按照国家机关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①中央国家机关通常是指设立于首都并对全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②地方国家机关通常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设立并授权、以首都以外的某个地理区域为基础并对该区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3)依据国家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机关、封建主阶级的国家机关、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在内容上包含民主和集中两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主要表现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宪法学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中国宪法学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选题8. 论述题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
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是(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故选A、B、C、D项。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2.下列宪法中属于钦定宪法的有( )。
A.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B.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D.1830年法国路易.菲利浦宪法正确答案:A,B,C解析:钦定宪法就是由君主制定、颁赐给臣民的宪法,典型的钦定宪法包括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故选A、B、C项。
1830年法国宪法是法国“七月革命”后,由金融贵族代表、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浦制定的,它在性质上属于协定宪法,故排除D项。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3.下列选项中作为构成英国宪法有机组成部分的是( )。
A.宪法法典B.宪法惯例C.宪法判例D.宪法性法律正确答案:B,C,D解析:英国宪法是由英国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的,故选B、C、D项。
英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完善的宪法典,故排除A项。
知识模块:中国宪法学4.下列关于政体与国体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B.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C.国体从属于政体D.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正确答案:A,B,D解析: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
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
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考研法学宪法学重点习题讲解
考研法学宪法学重点习题讲解
一、宪法的定义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以下特征:确定性、根本性、稳定性、权威性、有效性。
二、宪法的作用和意义
宪法具有指导性、限制性、保障性和组织性的作用,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宪法的来源和形式
宪法的来源主要包括正式宪法和实体宪法。
正式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实体宪法则包括习惯宪法和法律宪法。
四、宪法的修正与解释
宪法的修正一般分为有限修正和无限修正。
宪法的解释主要有宪法机关解释、法院解释和学说解释等。
五、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遵循宪法原则。
六、宪法的内容和结构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宣言、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个人权利等。
宪法的结构通常分为导言、总纲和法律条文三个部分。
七、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宪法的规定具有统帅地位,其
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结语
通过对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习题讲解,我们对宪法的定义、特征、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了解了宪法的来源和修正、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
指导作用。
在考研备考中,深入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知识点是非常重
要的,希望本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15.1 复习笔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或者其他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例(1)通过解释法律技术展开的违宪审查。
(2)立足于《人权法》的违宪审查。
《人权法》使得英国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对英国宪政的影响极为深远。
2.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例(1)司法审查的起源一般认为,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
(2)违宪审查的原则①附随审查原则附随审查原则的含义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只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案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审查该案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附随审查原则的内容a.存在利益相反的两造诉讼当事人一个案件必须有两方利益相反的当事人。
法院不受理“试探性的假装案件”和“共谋的友谊性案件”。
试探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争执,只是为了试探法院对某一法律合宪性判断的态度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共谋的友谊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实质上没有相反的权利争执,为了反对某一法律,共谋以一方为原告而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法律违宪的案件。
b.提起诉讼者具有诉讼资格要取得诉讼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标准要求当事人必须受到某种实际的损害。
当事人除了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害外,还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与政府行为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
c.案件成熟原则只有当案件已经成熟的时候,当事人才能起诉。
法院不应过早地介入抽象的政策之争。
法院只能裁判已经发生的案件,不能预测将来发生的问题。
d.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政治问题”,是指司法部门对于该项争议欠缺可资适用的审查标准,不能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应由政治部门解决的问题。
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
②推定法律合宪性原则含义是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作出合宪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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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价值
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
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
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
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
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
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a.压制型秩序
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
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a.从理论上来说,宪法秩序应当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即宪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
b.宪法秩序是一种选择性秩序,即宪法对制度的安排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
秩序的形成有其规律性,文明时代以前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自发型秩序,依靠习惯和道德而规制人们的行为。
c.宪法秩序表现为制度安排。
d.宪法秩序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宪法秩序的动态建构。
(3)自由
①西方学者对自由的看法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的见解:
a.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即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
b.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
c.认为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
这些见解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自由的特征,在研究宪法的自由价值时,要更加注重法律制度与自由的关系。
②宪法的自由价值体现在:
a.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
宪政制度能保障自由。
b.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各种自由权。
c.宪法的自由价值还在于,既要维护公民的自由又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即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d.宪法的自由价值除要求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之外,对公民自由的法律限制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宪法的功能
1.宪法功能的含义
(1)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的作用的概念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而发生的效应,即只要法律规范能够得到实施,它都将对人和社会发生相同的效应。
②法律的作用的特点
a.法律的作用体现立法目的和意图。
b.法律的作用反映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上的基本态度,带有工具主义色彩。
c.法律不仅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
(2)法律的功能
①法律的功能的概念
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效能。
②法律的功能的特点
a.法律的功能是法律与道德、宗教、政治、文化等社会控制手段相比较而存在的,它强调法律控制手段与其他控制手段的差异。
b.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即对社会有机体的正面效应。
c.法律的功能不反映统治者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态度,它强调社会结构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尤其重视法律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2.宪法功能的体现
(1)几种主要观点
①从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这一角度出发,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作用,它是宪法价值的要求和表现。
②从宪法作为规范政治生活的法律出发,宪法的功能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③从宪法与法治的关系出发,宪法的功能是宪法特殊作用的表现,是宪法内在精神和本质的外化。
(2)宪法的四种主要功能
宪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冲突,这是从广泛的社会控制手段出发对宪法功能作出的概括,具体来说,宪法的功能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分配政治权力;
②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
③预防社会混乱;
④平衡各种利益。
2.2 课后习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课后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