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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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市环保局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比对、验收、联网、运营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选型和社会化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单位的招标及考核;负责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性审核工作。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一)自动监测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所有被确定为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都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部、省、市、县(区)四级环保部门联网。(二)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确定。按省市环保部门认定的国、省、市控企业名单确定。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安装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国、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厅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市控重点监管企业,由市环保局确定,每年调整一次。若当年未调整即按上年度下发的国、省、市控名单执行。(三)自动监测设备的选择。监测设备(含数采仪)统一从省环保厅确定的固定品牌中选择,费用自理。(四)监测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现场安装端的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且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通知》要求与各级平台联网,不得随意挪动位置,确需挪动的必须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监测设备、监测项目、数据传输等应满足《陕西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定》的要求。(五)第三方运营范围及费用。由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运营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市财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维护费用在

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定价原则确定。(六)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年限。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为确保仪器正常运行,服役到期后原则上排污企业要予以自行更换。三、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一)、国、省控企业的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组织验收,市环保局负责受省环保厅委托企业的验收工作。市控企业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二)、新建项目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新建项目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随三同时验收同步进行,不再单独进行验收。(三)、验收未通过的、不能满足环保部门有关技术要求,企业负责所安装设备的更换工作,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四)企业生产规模和治污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告省、市环保部门和两级在线监控中心,属于生产或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测设备必须重新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四、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职责(一)重点排污企业职责:1、排污企业必须委托市环保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运营单位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运营。2、排污企业必须确保满足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水电及工作用房。3、滤布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控设备在移交第三方运营前,必须确保设备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有效性审核合格。4、季节性生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停运后要恢复运行的,须在生产设备运行稳定后委托市环境监测站重新比对监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5、因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检修、停电等临时停运的,企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要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人工监测,人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负担。(二)市宣教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每天汇总企业联网情况、数据传输、数据超标情况,对发现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数据超标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查处。2、负责市自动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县市区监控平台的建设;从政策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监督、巡查和指导第三方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3、对全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组织巡查、及时调查核实、处理解决监控、巡查中发现或各县市区环保局、企业(污水厂)报告的监测数据和监测设备问题。及时告知企业、设备运营单位等。4、协助市环保局污防科对运营单位进行监管,协调运营单位及时对监测仪器进

行维修,配合市环保局每年组织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5、负责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每季度向市局有效性审核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数据分析报告。(三)县市区环保局职责:1、负责对市宣教信息中心每天提供的本辖区企业超标排放、未联网等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2、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重点排污企业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工作。3、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对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查;负责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负责做好与市监控中心的信息沟通工作。4、有监测站的县每月对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比对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并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档案。(三)市环境监测站的职责:负责全市国、省、市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验收监测和有效性审核监测工作。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比对工作,由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每季度开展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费用由市环保局统一拨付。(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职责:1、负责对市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超标的,及时调查处理;负责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问题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工业滤布并每月统计汇总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问题查处情况。2、负责对全市国、省、市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进行处罚。3、负责对全市国、省、市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开展现场核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向有效性审核领导小组提交核查报告。(五)运营单位职责:1、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故障维修,保证满足运营条件,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达到90%以上。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各企业运营维护情况报表;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有效性审核领导小组报送各企业运行维护工作报告;接受市环保局的年终考核。2、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必须按照《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执行。3、保证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能够保存1年以上历史监测数据备查,各级自动监控中心数据库历史数据必须永久保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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