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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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
12013001697 法律硕士段豆豆
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底线。
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同,司法独立在各个国家的实现状况也各有不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妨碍了司法独立。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何谓司法独立?即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换言之,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干预。
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分权学说的这一理念,如今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司法独立的主体在于司法资源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客体应包含一切与司法权力行使有关的组织与个人, 司法独立的内容核心在于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私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司法独立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其次是法院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保障。
再者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
二、当代中国司法独立体制的现状
2.1 司法权独立的局限
当今中国的司法体系面临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两大拦路虎。
司法机关仅仅拥有名义上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当事法官的最大干扰源来自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而无法指望法院独立判案时,司法公正就无以保障。
2.4 舆论监督越位
我国司法古来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尽管有人不断在质疑,但其依然在不小的范围内被适用。
作为外部并不专业的力量,舆论极容易以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民意骚扰”。
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感情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例如, 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公诉机关的指控当作定案事实,无所顾忌的使用煽情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司法实践中,张金柱死刑案受到大量争议,佘祥林与赵作海分别蹲了11年和7年冤狱,舆论就是主要推手。
不可否认,舆论的压力曾经也正在对司法判决产生正面的效果,但是在舆论的力量和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发生冲突时,法官往往为了平息民怨民愤而牺牲法律的公正就显得不那么让人信服。
长此以往,法律将会变得空白,很可能会引起法治的倒退,恢复人治的非理性模式。
三、对司法独立体制的反思和借鉴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不断重复“人民”、“人权”,深化行政执法改革,保障人权,保证司法独立。
法治之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我国法治不健全的根源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当前最紧迫的是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体系,扎好维护社会公平的篱笆,让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底线,让遭受不公平的人们有说理的地方。
我们在建立独立司法体系过程中,积极借鉴西方司法体制的有益经验,但是其前提万万不要忽略,即在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的根基之上。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说的:“我们要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3.1 审判独立
维护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审判独立,就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规制和管理,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法治
的应然状态变为实然状态。
具体来说应包括:
1、应依法进行司法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进行司法管理是维护审判独立的基本要求。
2、应限于宏观管理和监督。
司法活动由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既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各有权机关应当以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
党的政策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的有效支持、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等都可以成为司法管理的具体方式。
3、不应对具体案件审理活动进行干涉。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是说有权机关在进行司法管理时应把握好管理与“干涉”的尺度。
干涉是指强行过问别人的事,多指不应该管的硬管。
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判是法院的职责,各有权机关如果认为法院的裁判不合法,那么可以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对法院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而不能发号施令。
3.2 司法改革和司法权独立
司法改革,以司法透明为先。
改革当知难而进,向积弊沉疴动刀,不能不碰硬茬,不能怕打硬仗,诸如国家赔偿、官员受贿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能人为敏感化,密锁于司法铁箱。
满足公众对阳光司法的期待,才能承担起树立司法公信的职能。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曾在论文中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而仅仅司法公开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完善中国司法透明机制。
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在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之上实行垂直管理。
以维护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应当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可由每年的国家财政预算中按统一比例直接划拨给各级法院,或者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由司法部确定相应比例,各地政府从每年上交的赋税中扣除,由当地人大来监督财政的划拨和使用。
一方面,要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
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
司法权不是从垂直管理的系统中从上而下得来,而是从当地人大获得。
革除司法潜规则,就必须厉行阳光司法,理直气壮地用司法制度挤占司法潜规则的生存空间,让阳光照亮司法领域里的每一个角落。
例如,试行效果良好的司法网上拍卖,让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运作,就让潜伏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的某些潜规则无处遁形。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厘清审委会、庭务会和主审法官、合议庭之间的关系,确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明确各部职能。
另一方面,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
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尚未建构独立审判体制的情形下,更有必要采取曝光和问责的举措,对说情施压的干预现象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坚决维护司法审判外围环境的纯净。
3.3 法官独立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让人民监督司法,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这应该才是促进司法独立的重要核心。
我们既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法官不受外界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干扰,专心致志从事司法工作,比如借鉴西方国家的任命制和终身制,或由国家司法部从考核合格者中直接录用并统一分配到各地的各级司法机关, 而且所有司法官员统一由司法部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 垂直领导。
当然,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所以也要加强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新时代的领导还要学会公开真诚道歉、也要学会引咎辞职。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人民群众对权力的坚决监督。
为维护法官的荣誉和权威,可借鉴西方大法
官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或命令其退休。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
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
这是“草根”和“精英”的试金石,也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原因所在。
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3.4 司法独立于舆论
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它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但是媒体不可避免地具有导向性, 这种导向性是对事物评价标准的倾向性, 而且媒体的评价往往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难以符合司法的客观标准。
司法机关迫于舆论的压力有时就可能屈从于媒体的偏好。
加强司法对于媒体的独立性,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度,一在于媒体应当减少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二在于司法官员应当尽力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保持内心独立,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符合法律的正确意见。
四、结语
总之,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行使摆脱干扰的可能性,审判的基准和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偏离度。
我国的悠长历史文化、民族风俗传统和习惯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一直以来道德标准总是凌驾于法律标准之上,靠人自身的良知和舆论的监督协调社会问题,法律被看做冰冷的西方舶来品并不被重视。
西方国家的法律为人权服务,人权被视为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而我国长久以来总是遵循先人后己、舍己为人的传统思想理念,将人权放于国家社稷、公权以后,人权至上观念没有形成,对司法体制进入我国、司法灵魂却进不来的情况有很大的影响。
如何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不是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该学透中国传统文化内做精魂,外加以西方法律体制做形态架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设有中国自身特色的司法独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