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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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的内涵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 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 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 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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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 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 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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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身份制度的意义
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 社会地位。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 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 份制度则体现了产关系的含义 (1)财产的含义 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财产的构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 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 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 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 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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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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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方法 (一)理论层面 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
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 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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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 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 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
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 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
※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2)两点说明
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 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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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
(三)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
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 社会组织)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 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 像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 戏规则来活动。所以,“谁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就是首要问题,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 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
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 可能性。
(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
①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即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制 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问题。
②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于 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制 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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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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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语源
(1) 古代法(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 “世俗法”之意。
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 小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 证。”小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 定有法律效力么?
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 产损失,却不赔偿。则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 是起诉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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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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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 2.意思自治 3.诚实信用 4.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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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特性 1.权利本位性
2.主体身份平等性 3.含有任意性规范 4.纠纷的可调解性 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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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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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体性要素的意义 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
神性的属性。 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
构成要素。 对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 ※ 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关系”相当于我
们所谓的“基于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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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身份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 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约” 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
素(有例外) (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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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关系的含义 见课本
(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 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涉及以上两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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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
(1)两种观点的对立:
“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种学 派的对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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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主体性要素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
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 象为其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
例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 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 构成对乙的侵害么?
※结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 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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