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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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1-19
【生效日期】1990-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11月1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1990年11月1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五章专业技术兵员储备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兵工作,是指在征集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送新兵、接收退兵和兵员储备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
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征兵宣
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兵员质量。
第六条第六条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非征兵期间的补办兵役手续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
令部署。女兵的征集,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直接分配名额并规定征集办法。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兵役机关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的征兵工作
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国防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为适龄公民。适龄公民应在户口所在地应征。
县以上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从农村招用的计划内不迁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可以在工作
单位所在地报名应征。
第十条第十条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当年征兵命令规定执行。
海岛和边远山区农村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经市(地)征兵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省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在每年征兵前
组织基层单位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
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自行到站接受兵役登记。
基层单位进行兵役登记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本地区的适龄公民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以及注销超龄公民《公民兵役义务证》的意见,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身体
目测、病史询问和政治、文化情况初步审查,并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基层单位应建立预征对象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确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
送检比例。基层单位按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应征公民自行到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
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国家《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基层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病史调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市、区)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
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政审工作人员应根据征兵政
治条件的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征兵办公室
的安排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应择优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推荐合格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召集有关方面集体审定新兵。
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在县(市、区)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潜艇水兵、潜水员在市(地)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张榜公布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
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四章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交接新兵工作,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被
批准入伍的潜艇水兵、潜水员的集中与交接,在市(地)所在地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