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雷达定标业务规范(试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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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雷达定标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气雷达定标业务,确保天气雷达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天气雷达定标业务是指使用机内和机外仪表,采用统一的方法和流程,对天气雷达进行检测和标校,使之达到技术指标要求。机外仪表应按计量检验规定定期检定。

第三条天气雷达定标工作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应选择在本站监测范围内无重要天气过程时段内停机进行。

第四条天气雷达定标业务包括定标开展、技术审查、报表编制、报表报送、资料保管和归档、评估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投入业务组网运行的新一代天气雷达。其他天气雷达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六条定标开展

天气雷达定标项目分为发射系统、接收系统、天伺系统和系统指标共19项,各定标项目须满足《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现场验收测试大纲》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定标项目及指标要求见附录1、附录2)。

根据天气雷达运行保障的特点,天气雷达定标分为维护定标、维修定标、调整定标和专项定标四类。

(一)维护定标

定标项目包含在天气雷达的周、月、年维护和巡检工作内

容中,定标随各类维护工作开展(各类维护工作对应的定标项目见附录1)。

1.周维护定标项目(5项):机内接收系统噪声系数测量、机内接收系统动态范围测量、系统相位噪声测量、机内回波强度定标检验、机内径向速度测量检验。

2.月维护定标项目(9项):发射脉冲宽度定标、发射脉冲峰值功率定标、机内接收系统噪声系数测量、机内接收系统动态范围测量、天线波束指向定标检查、天线控制精度检查、系统相位噪声测量、机内回波强度定标检验、机内径向速度测量检验。

3.年维护和巡检定标项目(17项):发射脉冲宽度定标、发射脉冲峰值功率定标、发射机输出/输入极限改善因子测量、机内/机外接收系统噪声系数测量和定标、机内/机外接收系统动态范围测量、天线波束指向定标检查、天线控制精度检查、天线座水平度定标检查、系统相位噪声测量、机内/机外回波强度定标检验、机内/机外径向速度测量检验、实际地物对消能力检查。

(二)维修定标

对影响天气雷达技术性能的组(部)件进行更换、维修、调试后,根据组(部)件对应的雷达分系统,开展相关定标项目的定标。

(三)调整定标

对影响天气雷达技术性能的参数进行调整后,根据调整参数对应的雷达分系统,开展相关定标项目的定标。

(四)专项定标

根据重大气象服务、突发事件等专项工作对天气雷达定标的要求适时启动的定标。定标项目应结合重大气象服务、突发事件需求确定。

第七条技术审查

(一)雷达站技术审查

雷达站完成雷达定标后,应对定标数据进行审查,观察雷达运行状态和雷达产品是否正常,及时发现雷达异常并进行处理。雷达恢复正常后,雷达站应根据雷达异常处理情况重新开展相关定标项目的定标。

(二)省级技术审查

省级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本省(区、市)各雷达站的定标数据,分析各雷达的技术状态,及时指导雷达站进行异常处理。

(三)国家级技术审查

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全国天气雷达定标数据的抽查和分析工作,指导省级技术保障部门和雷达站对定标工作中发现的雷达系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组织对长时间存在定标或探测数据异常等问题的雷达站开展现场技术核查工作。

第八条报表编制

(一)雷达站负责填写定标记录和编制雷达站定标月报表(报表编制格式及要求见附录3)。

(二)省级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定标月报表、巡检定标报表、年维护定标报表(报表编制格式及要求见附录4),同时承担省级技术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定标报告的编写工作。

(三)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承担其组织的专项定标报告

的编写工作。

专项定标报告的编写格式由承担单位根据专项定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确定。

第九条报表报送

(一)每月10日前,雷达站将编制的本站定标月报表报省级技术保障部门。

(二)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20日前,省级技术保障部门将上月本省各雷达站月报表进行汇总,编制为省级定标月报表,报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巡检、年维护定标工作结束后,省级技术保障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巡检定标报表、年维护定标报表报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省级技术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定标工作结束后,省级技术保障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定标报告报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

(三)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定标工作结束后,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定标报告报中国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资料保管和归档

雷达站承担本站定标月报表的存档、年度整编工作,每年5月底前雷达站将上一年度整编资料的电子文档归档到省级气象数据存储部门(年度雷达定标报表整编格式见附录5)。月报表和年度整编资料要求在雷达站长期保存,其中,月报表以电子文件保存,年度整编资料须以电子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备份保存。电子文档归档介质为光盘。

第十一条评估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全国(省级)定

标业务的完成情况、成效,以及设备性能等评估工作,并形成全国(省级)年度评估报告。

(二)每年3月底前,省级技术保障部门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评估报告报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每年5月底前,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将上一年度全国评估报告报中国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

(三)根据评估情况,中国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业务抽查与通报。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国家级技术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天气雷达定标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承担组织的专项定标报告的编写、保存和报送。

(三)负责全国天气雷达定标报表的收集。

(四)负责全国天气雷达定标数据的技术审查。

(五)承担全国天气雷达定标业务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技术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天气雷达定标的技术指导。

(二)承担组织的巡检、年维护定标报表编制和专项定标报告编写,以及报表、报告的保存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本省(区、市)天气雷达定标报表收集,省级定标月报表编制、保存和报送。

(四)负责本省(区、市)天气雷达定标数据的技术审查。

(五)承担本省(区、市)天气雷达定标业务的评估。

第十四条雷达站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天气雷达周和月维护、维修、调整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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