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土资字〔201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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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字〔2011〕38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转让鉴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鉴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所有矿业权的转让一律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中进行公开交易。涉及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盟市发证的在各盟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二、按照矿业权审批管理权,矿业权转让一律在审批机关设立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委托自治区矿业交易机构实施签证。
三、由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先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人提交除转让合同以外的其他转让材料,盟市国土资源局对转让申请及有
关材料进行初审,转让双方符合转让条件的,出具《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通知书》并附加盖矿业权审批专用章或公章的转让申报材料一套,并要求转让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签订转让合同鉴证。转让双方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合同签订鉴证的,造成矿业权过期的,其后果由转让双方承担。
涉及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矿业权转让,盟市只出具矿业权调查意见和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申请人持《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通知书》到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申请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提交加盖盟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矿业转让资料及其原件、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符合要求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无异议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现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五、转让合同经鉴证后,按照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须在交易大厅、国土资源厅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通知盟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有关情况。经核实发现存在不符合矿业权转让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经核实异议解除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函告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机构继续进行鉴证公示程序。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和异议解除的,由交易机构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申请人应持《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鉴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除特殊原因外,经鉴证无异议的转让申请,可以不提交转让合同公证书。
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双方的矿业权转让,双方同意交易的,先到盟市国土资源局申报转让材料,经初审符合转让条件,再履行鉴证和公示程序。
八、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有关收费文件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九、鉴证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十、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协调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转让市场、审批程序、公示公开形式等相关制度。
附件:1、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2、矿业权转让合同鉴证通知书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