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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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摘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因而,它必然体现在诸种行为事实中,有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正是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它、了解它、评判它,否则,我们无法认识什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事实,它并不是毫无内容和特征的事实,相反,它是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这种特定性质就在于它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给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三)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与行为事实的统一。行为属性就是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行为事实就是从行为的起始到结束的全部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况。行为属性,是在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客观事实情况上的抽象,行为事实表现着行为属性,行为属性寓于行为事实之中,因此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我们认为,只把社会危害性看成一种单纯的客观事实,是片面的,把社会危害性只看成是一种单纯的行为属性而无视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不妥的。因而,关于社会危害性的“事实说”、“行为属性说”都为我们所不取。
(四)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耍素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人们对现实存在的破坏社会的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结论,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种危害的性质。因而,一方面,作评价的对象,破坏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行为,包含在这现实行为中的社会属性也是现实的、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危害社会”等字眼本身也就意味着社会对这类行为的评价。从社会评价本身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活动,因而社会评价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所以,社会危害性,既体现着主观的内容,也具有客观属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
二、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和认定
(一)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表现了行为与社会的联系,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个原理,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不同条件下,社会就会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人们就需要改变传统的观念,国家就需要制定一些不同的行为规范。因此,社会危害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本来不具有或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到了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就可能变为具有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长途贩运,在以产品经济为主,严格按计划执行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有害的,过去把它当作投机倒把行为。而在今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长途贩运对商品流通不但没有害,反而是有益的行为了。用这种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认定社会危害性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正处丁•深刻的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基点就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条件的深刻变化,人们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在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己转为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条件下,考察和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改变过去以产品经济为内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标准,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出发点。当然,也应当看
到,生产力标准终究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根本标准,不应被简单化和绝对化,应当进行全面、科学的理解和把握。
(二)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要有全面的观点,不能孤立地根据某一个因素来认定危害性的大小,特别是不能把危害结果等同于社会危害性。如果把二者等同,就容易造成一种误解,似乎只有己经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有危害性,否则就没有危害性。因此,应该认识到,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不仅要看危害结果,还要看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不仅要看到有形、物质性的危害,还耍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如犯罪预备行为并未对客体造成直接威胁,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定距离,似乎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但是由子犯罪预备行为给着手实行犯罪创造了条件,它对客体具有实际危害,对社会构成了威胁,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如人工流产,仅从孕妇和胎儿来看似乎有危害性,但从全面来看,我国人口基数太大,自然增长率太高,如不严加控制,势必给国民经济带来沉重压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就无法实现。因此,从全面看,人工流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更是多方而的,情况更为复杂,只有坚持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观点,进行精心界定,才能得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确结论。如现实中某些人在衡量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问题上,往往不是从社会发展的总体上考察某种行为是否有利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片而强调其在某一方面所得的经济收益,或只注重眼前的物质性利益,而忽视了对促进社会发展更具意义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综合全而考虑,结果使不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使ft然环境、生态平衡和法制、伦理等“软环境”遭受破坏的危害性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制裁,造成短期内难以弥补的更大损失。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必须从各方而的因素去把握它是否真正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
(三)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有本质的观点。社会危害性形式千差万另,但是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而不能把社会危害性只看成对某物或某人的侵犯。如果只看到行为人对某个人、某个单位、某个物体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那么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给被害者造成的痛苦和损害,而是给社会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只从形式上看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某人把另一个人杀了,从形式看,杀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通过杀人这一现象探求杀人这一行为的本质,即分析一下杀人这一行为是否侵害了某种社会关系,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杀人,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只有经过仔细分析杀人这一行为的本质,才能正确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再如紧急避险,表面上看它损害了部分利益,好像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从本质上看,该种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因为紧急避险保护了国家和人民某种更大的利益。在目前经济领域中,有些行为,对某社会关系有损害,但对另一种社会关系又有利。对这类有利有害的行为,在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时,要用本质、全局的观点来考察,要注意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从国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