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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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谈判

一、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从GATT到WTO

(一)、布雷顿森林会议

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间,全球性的经济萧条和各国间激烈的贸易战,促使各国努力建立比较稳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伙伴关系,为召开国际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准备。1944年7月1至20日,布雷顿森林会议举行,会上通过了美国的提案,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参加会议的国家同意建立一个国际货币制度,由新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辅助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来加以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保持国际汇率的稳定、多边贸易和货币的可兑换性而设立。

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并且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曾计划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使之成为控制与协调战后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由于美国国会反对,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结果以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二)、《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和内容

1、GATT的产生: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

2、GA TT的内容

(1)宗旨: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2)主要内容:

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3)局限性

①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

②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③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④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⑤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鉴于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局限性,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经贸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1990年初,欧共体轮职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同年4月加拿大也非正式地提出过建立一个体制机构。瑞士与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5月17日和10月18日,分别向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过提案。这些设想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未来国际贸易组织机构的职责及性质。

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过两年多的修改和各谈判方的讨价还价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加以接受。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根据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1995年,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后,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一)宗旨和目标

1、宗旨

(1)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

(2)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2、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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