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再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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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成都建新创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与龚文平、杨朝碧、廖小英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为贵公司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发展,我们认为贵公司很有必要立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尽最大可能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本律师根据代理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审理情况。

贵公司做为一家刚起步不久的民营企业,招聘了工作人员龚文平。在2011年1月28日,贵公司放假前一天,龚文平以春节回家不好买车票为由提出向公司借车。公司王总为了关心职工,在龚文平的车辆使用申请上签字表示同意。2011年1月30日,龚文平驾驶公司车辆回家过春节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死亡。为此,龚文平涉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随即本案民事赔偿诉讼产生。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虽然贵公司系车辆所有人,但是龚文平在车辆使用申请中明确是借用贵公司车辆,且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贵公司未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依法不应赔偿。

本案一审中,前半部分是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第一次庭审对贵

公司非常有利。而中途不知何故出现情况,在等待判决结果期间一审法院突然通知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庭审中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而且,第二次开庭时,一审法院将本案的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当庭提出了对贵公司不利的意见,认为车辆使用关系是公司与职工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对外承担责任。

我们将这些情况向贵公司反馈后,虽贵公司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但判决结果仍对贵公司十分不利。一审判决贵公司承担各种赔偿费用数十万元。

本案上诉后,我们针对一审判决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我们认为已经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了。而且,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贵公司王总全程参与了庭审,从庭审来看对贵公司是非常有利的,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上是手忙脚乱,无法应对。庭审局势对我们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受害人一方却在法院使用了非正常手段,在法庭上倒地撒泼。。。

虽然,经我们反复建议,并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但是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和谐”的大帽子,坚持认为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不负责任的、草率判决,只是站在受害者一方在考虑,没有考虑到贵公司的无过错和无辜,没有考虑到龚文平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的损害后果,更没有站在外来投资者及民营企业的生存、运营角度顾全大局,没有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本案有申请再审的价值和必要。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龚文平借车使用很明显,贵公司也没有过错,依法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一审、二审判决的理由都是认为龚文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而事实上龚文平及受害人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龚文平是在履行职务时出现交通事故。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关系认定混淆,二审没有予以纠正,判决认定贵公司承担责任说理不充分,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第四,如果申请再审,目前只是涉及到几千元的律师费用,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决定再审前,不需缴纳诉讼费,用几千元的律师费去搏数十万元的赔偿,其价值显而易见。如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了,虽贵公司会承担再审费用,但是一旦启动再审则说明一、二审判决有错误,对贵公司维权更是百利而无一害。

第五,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是可以申请执行回转。而且,只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了,就会停止执行。在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执行,贵公司可以提供执行担保,请求延缓执行。

综上,我们认为贵公司对本案有必要申请再审,而且应当尽快完善再审手续,收集相关新证据,比如,二审开庭后,龚文平对甘心武所说的话,还有安居区交警部门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的调取等。本意见系个人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

此致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张洪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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