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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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课教师、学部、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
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和管理的严肃性,成绩一经认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成绩。
成绩评定
第三条考核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可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
实行百分制的课程满60分即为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90分(含)以上:优秀;80分(含)—90分:良好;70分(含)—80分:中等;60分(含)—7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两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通过:85分;不通过:55分。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成绩的评定办法、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占20%,含学习态度和课堂参与等)、阶段考核成绩(比例在50%~30%之间)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在30%~50%之间)三部分组成,其中阶段考核部分为1-4次,由各专业根据课程情况确定次数以及每次所占权重。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除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应做出相应评语。
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评定成绩按照《北京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核定,以五级分制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六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按零分处理,可以参加补考。
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含二分之一),该门课程按零分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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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一般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同类选修课。
第八条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记“0”分,未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0”分,如学部允许学生补考,其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最高记“60”分。
如只允许重修,其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须在学生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见《北京城市学院考试规定》相关规定,相关成绩记载见《北京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成绩记载、认定与发布
第十条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
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缓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
任何考试,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十一条载入学生档案的课程考核成绩为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
具体计分办法为:
正常情况计分办法:
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20% + 阶段考核成绩×(30~50%) + 期末考核成绩×(50~30%)。
期末考核请假允许缓考者,其学期总评成绩的计分办法:
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20% + 阶段考核成绩×(30~50%) + 期末缓考成绩×(50~30%)×90%。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成绩。
学生、任课教师、教务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使用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结束后3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工作。
将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按规定格式打印一份正式成绩单及成绩分析单,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交教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以正式打印的、任课教师签字后存档的成绩单为准。
第十五条建立成绩核查制度,成绩核查工作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到第四周进行。
课程成绩的核查由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核查可采取随机选定课程的办法。
核查内容包括:卷面成绩分布及合分情况;成绩登载准确率;课程成绩单及试卷归档情况等。
核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学部根据存在问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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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进,相关责任人对更正内容要签字,经学部主管教学主任审核并签字。
第十六条每学期的第六周,由教务管理部门将上学期的《学生班级成绩单》刻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七条学生离校时,教务管理部门应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北京城市学院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经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一份交档案室存档(教务管理部门应同时向档案室提供所有毕业生学生成绩的电子版);另一份交学生处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具成绩单的,到学院档案室办理,在学院(盖章)处加盖“成绩专用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对某学期公布的成绩有异议者,需填写《北京城市学院成绩复查申请单》,按规定的时间(非期末考试的成绩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期末考试的成绩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存档成绩。
第二十条教务管理部门在接到学生的成绩复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查阅试卷,并由相关责任人明确答复意见,不得拖延或敷衍。
第二十一条对于查阅试卷结果与存档成绩单不一致的情况,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学部主管教学主任签署处理意见、分清责任、向学生解释清楚后,持有关材料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存档成绩的更正。
期末考试的成绩更正必须在第二周内完成,不能影响学生的各项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成绩复查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教务管理部门不受理逾期的成绩核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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