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监督执法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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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监督执法的几点看法

当前,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和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的出现,诱发火灾的因素不断增加,火灾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因此如何预防和有效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下面,笔者就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当前消防监督方面主要存在几个矛盾和问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防火监督人员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制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消防条例,各项专门规定和众多的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但是《消防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处罚前臵条件的设臵、责令三停可以并处罚款等法律条文的设臵在实际运用中常常使得公安消防机构臵于两难的境地,如《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种类。这给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增加了难度,使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管理的行为难以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还有消防法中一些并处罚款的条款中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隐患单位在接受处罚后并未整改火灾隐患,又不能够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重复进行

处罚,往往导致火灾隐患无法得到有效地整改;消防法又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实践中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已经多次责令限期整改而难以整改,政府考虑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等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同意停产停业的情况很少。导致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出现该停停不了、想停停不了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

(二)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失控漏管的现象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年检查两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年检查一次,由于防火监督人员人少事多,造成对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一些单位作为非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甚至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也没有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来进行管理,而且对大多数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等场所没有进行监督管理,尽管在《贵州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等场所列入派出所的管理范围,由于这类单位大多分散广、数量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派出所的工作重点又以社会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为主,尤其是一些乡镇派出所基本上只有2-3名正式民警,这些民警对日常消防监督等工作现处于摸索阶段,具体操作起来难度还相当大,加上派出所本身的工作压力大,人少事杂,致使现阶段这类单位

的消防管理处于相对滞后阶段,导致火灾呈上升趋势。

(三)消防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服务为民意识不强。在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等工作中主动讲解的不够,执法语言不文明,态度蛮横。有时在检查中受人情风等影响掺杂着个人的思想动机,制约具体的执法行为,有的在消防执法工作中,“吃、拿、卡、要”和以集体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查封”;不能履行好法定职责,由于受利益趋动、关系的束敷,执法有失公正性,造成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如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向消防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不予受理原因告知不明确或不完整、退件理由不充分或表达不清、超时办理、超规范提要求或是擅自降低国家标准等情况时有发生;二是业务水平不高。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漏洞较多。所下发的法律文书有的内容不全,该写的未写,重点内容不突出,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文书不规范,语言表述不准确,文字不简洁、罗嗦,有的甚至使用口语,甚至有错字、别字;还有的使用可能性用语或歧义语言,含混不清,态度不坚决、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等的错误。主要是消防行政主体在选择适用上有错误,如适用规范标准错误,该选用《高规》的却选用了《建规》;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营业性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处罚问题;适用法律概念错误,疏散通道称消防通道、每日防火巡查称消防巡查、防火分隔称防火封

闭;法律文书适用不准确,应该下《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的却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应该下发开业前检查法律文书的却下发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三是法制观念薄弱。主要表现在执法随意性较大,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消防执法中,存在“重处罚、轻程序”的现象,只图办案方便,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与形式,不遵守法定的环节过程,不按正常程序操作,复杂简易不分;有的违反法定的形式,不经领导审批擅自作出处罚,单人执法,不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查封不讲程序,有的证据意识差、下发法律文书不及时、执法中断等。一些执法人员在新的执法形势面前,执法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处的却轻处,该从严要求的没有从严要求等。以罚代停、以罚代改、光停不罚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行政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仍然有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存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有时处罚通知书刚发出,说情的、打电话的蜂拥而至,这中间有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并且理由冠冕堂皇:消防部门要为地方经济发展考虑,不能阻碍地方发展经济,是不是先发展后规范等等,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这说明还有许多领导对消防工作保障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消防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特别是一些重点引进外资项目,政府一

杆子管到底,造成火灾隐患即成事实,却无法整改。

二、几点思考: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法律体系。《消防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已暴露出它的滞后性、局限性和不规范性。应以认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合当前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尽快修订消防法律法规。修订时,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同时,要同步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人员明确立法宗旨,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与盲目性。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建设,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开展培训教育,让各级消防监督员要在提高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的基础上,增强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水平,完善法律知识体系。是大力开展消防应知应会活动,充分组织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定期考核竞争上岗,持证上岗等多种方法;通过开展案例分析等活动,分析查找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消防监督员的法制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同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建立良性的竞争激励机制。由于消防监督干部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还不健全,造成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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